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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和外国人打商业秘密维权官司时,绝对不要忽

时间:2018-12-14 14:3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有时一个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可能会含有涉外因素,例如一方当事人可能是外资企业,或者是国籍不属于中国的自然人。因为各国的法律、经济、文化、政治等因素的差异,其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必然会有所不同。
    
【基本案情】
       被告T公司于2009年7月18日与原告T.JAYA(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公民)签订水箱、水箱外壳模具加工合同, 当时,T.JAYA在涉案的四幅海豚嬉水及花型图案上分别署名称享有图案著作权,T公司亦在图案上对著作权的归属一一盖章认可。后T公司按约向T.JAYA交付了模具。 事后,双方因涉案图案的著作权发生争议。T.JAYA认为T公司在为昭华公司等其他客户设计制造模具产品时,擅自使用了涉案图案,侵害了其著作权,并认为按照合同约定,该涉案图案构成商业秘密,T公司的行为亦侵害其商业秘密、 对此,T公司答辩称:涉案图案既不构成作品,也不是由T.JAYA所创作,况且其在为案外人加工的模具中并未使用与涉案图案相同的图案,故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T.JAYA的所有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专业承办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与传统知识产权一样都具有地域性特点。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保护某一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由其自己决定,也就是说:按照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只是在该法律发生效力的地域内有效,在该国家或地区以外未必会受到同样的保护。同样的,各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是如此,例如我国在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技术合同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商业秘密权虽在有些国家得到保护,但在我国的地域内其无法得到法律保护。另外,即便是至今有些在外国得到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权利依然未必会受到我国法律的当然认可。 虽然保护商业秘密已然成为国际立法趋势,尤其是《TRIPS协议》签订后,保护商业秘密成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前提。但即便如此,对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中也依旧存在着其地域性特征,作为现代知识产权的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权也不可能具有域外效力,任何国家对外国智力成果的保护,都是依据本国法律,而非该外国智力成果所有人所属国的法律。 综合以上,律师建议:当面临商业秘密纠纷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人时,不要忽略商业秘密的保护的地域性这一特点。如若面临相应诉讼,当事人除了要从商业秘密的四大特性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特征入手举证说理外,还要针对本文所诉这一特点备好相应对策。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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