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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四大确定方式

时间:2018-12-14 14:3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
       被告M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使用A公司于2010年发布的邮件服务器软件Mn软件。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M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5万元,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20,000元、公证费2,000元。被告辩称其经营状况不佳,目前只有两三个员工在工作,无需使用A公司的软件。即使M公司使用了A公司软件,也有可能使用的是免费试用版本。A公司最新版本软件对外售价仅每年760美元,M公司最迟至2013年6月就已经使用了QQ企业邮箱,即使M公司行为构成侵权,对A公司造成的损害也很小。
 
【审理思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软件著作权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软件著作权权利人指控行为人侵犯其软件著作权并请求损害赔偿,需要对其诉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主要有:

       一、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额。时间期限从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时起至行为停止时止,注意因果关系的证明,即权利人销售量与侵权人侵权行为致销售量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润。在权利人损失无法计算时,可以通过侵权人销售侵权产品数量乘以销售价格计算。在很多时候,被告方是不愿意提供销售数据的,所以也很难获取证据。当权利人的损失数额与侵权人获利不一致时,适用较高的。
       三、参照软件许可使用费的倍数确定赔偿数额。在未经许可商业性使用他人软件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中,软件著作权人本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取利益,可以根据被告实施侵权行为时间、范围等按照许可使用费计算标准进行计算。
       四、在前述方式无法确定赔偿额时,法官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1万-100万元之间酌定合理的赔偿数额,即为法定赔偿。
       在实践中,权利人损失数额和侵权人侵权获利难以认定,一方面这是由于很多企业财务、审计制度不健全等各方面原因,缺乏完整或值得信赖的财务资料。另一方面,即便获悉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真实状况,依旧面临着如何将与涉案的软件有关利润或损失从中剥离。所以法院往往采用法定赔偿方式,即法官运用自主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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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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