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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六名员工里应外合,共同侵犯公司商业秘密

时间:2018-12-14 16:0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公司花了多年的心血培养了一批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却不料他们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虎视眈眈,多名员工里应外合共同成立新公司,窃取原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原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这是公司领导的痛。庆幸的是这些人员最终都绳之以法。

    
【基本案情】
       YZ公司是生产固态硬盘产品的公司。被告人黄某、王某、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曾经是YZ公司的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六被告均与YZ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中并约定了保密协议条款。六被告共同协商在武汉成立GJ公司,经营范围与YZ公司相同。公司成立后,黄某继续留在YZ公司负责架构设计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研发工作进行指导,另五被告人陆续离开YZ公司。在GJ公司被告人王某负责运营及行政管理,被告人颜某负责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的编写,被告人柳某负责测试工具,被告人吴某和邢某某负责控制器部分。
       2010年4月1日,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四大队接YZ公司法定代表人报案称,GJ公司在市场上销售的SSD固态硬盘产品与其公司生产产品相同给该司造成巨大损失,黄某、王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犯罪。2010年4月29日、5月14日,邢某某、颜某、柳某、吴某等四人先后在深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对其询问的过程中,如实反映了其四人使用了YZ公司固态硬盘产品源代码研发GJ公司固态硬盘产品的相关情况。2010年5月27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检察院以黄某、王某、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0元;
       三、被告人颜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
       四、被告人柳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五、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六、被告人邢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邱戈龙分析本案中六被告人和GJ公司的行为:

一、关于GJ公司的行为。
       GJ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包括固态硬盘产品的开发、销售,并非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谋取的利益亦归单位所有,而非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综上,GJ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并非法使用YZ公司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构成单位犯罪。

二、关于六被告的行为如何认定。
       被告人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在YZ公司任职期间均曾与YZ公司订立书面的保密合同,清楚地理解GJ公司的保密要求,但在GJ公司固态硬盘的开发过程中或直接非法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YZ公司商业秘密,或提供技术帮助,其犯罪的主观故意与客观行为较为明显。 被告人王某,虽然不是专业技术人员,也不直接从事研发工作,但其承担公司运营、行政管理等工作,结合其2012年3月21日的口供,其主观上对侵犯YZ公司商业秘密的情况应当是明知的,客观上也实施了组织上述人员进行GJ公司固态源代码开发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王某应当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其明知YZ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仅限于“工作需要”和“研发人员”,且其在YZ公司时是研发工作的负责人亦是负责被告人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的研发工作,其是GJ公司的主要股东,其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对GJ公司的研发工作进行指导,结合被告人颜某供称的被告人黄某向其提供YZ公司固态硬盘源代码,因此,被告人黄某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综上,上述六被告人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过程中,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各自分工明确,相互联系、彼此配合,且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已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黄某和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颜某、柳某、吴某、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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