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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之“披露”行为

时间:2018-12-14 16:1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 披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的一种行为。该种披露并不要求具有公然性,向特定的人不特定的人公开都是披露,披露的形式多样,口头形式,书面形式都可以构成披露。

    
【基本案情】
       2005年至2013年被告人吴某系兴港公司总工程师,因冯某系兴港公司和YY公司的共同投资人,被告人吴某受冯某指派到YY公司参与研发工作,工作期间被允许获知一步法生产三乙基铝工艺的技术信息,被告人吴某将其在参与YY公司研究生产三乙基铝项目时取得的工艺流程图、设备图和技术参数等提供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许诺支付给被告人张某人民币80万元作为技术咨询费用。被告人刘某利用从被告人张某处获取的YY公司的技术资料,为RR公司设计生产设备、工艺技术等,采用与YY公司相同的生产工艺,使RR公司生产出了三乙基铝产品,并获得了商业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披露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提请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裁判结果】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分析:披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一,披露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自然延伸和补充。行为人实施了非法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一定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带来损失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所以被纳入刑事处罚的范围,根本原因不在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被他人非法获取,而在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丧失了秘密性,从而使商业秘密权利人失去了生产经营中的竞争优势。
       
       第二,关于“披露”。行为人发表公布由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向特定的人公开,即使特定的人答应为告知的商业秘密保密,行为人的行为也属于向他人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二是向小部分人公开,行为人在某种私下场合或在公共场合肆意谈论其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是向社会公开。通过各种信息传媒报纸、电视、网络、杂志等手段向社会传播。这种公开的目的在于彻底的破坏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使其进入公共领域。
       
       第三,关于第三人披露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三人明知他人不法取得的商业秘密仍然予以披露,这是一种间接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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