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何为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专门性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司法鉴定,是一项在诉讼中进行的,由法律所规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或者人作为鉴定主体。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引用案例简述司法实践中其鉴定是鉴定涉案的何种对象。
【基本案情】
原告鑫富公司,其独立研发的“微生物酶拆分制备D-泛解酸内酯及用于生产D-泛酸钙与D-泛醇”技术获得2003年度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并对该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发现被告姜红海(原新发公司安保部部长)为被告新发公司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结伙被告马吉锋等人,违反商业秘密保护法规,获取、披露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被告新发公司指使、利诱被告姜红海、马吉锋等人非法获取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生产经营中使用通过上述非法手段获取的原告商业秘密,造成原告严重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微生物酶法制备D-泛解酸技术的商业秘密以及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在2000年年初左右,原告开始与案外人“SL株式会社”发生持续的交易。被告SFY公司设立后,案外人“SL株式会社”基于对被告黄某某的信任,随即与之建立了业务关系。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发公司立即停止对原告鑫富公司享有的商业秘密的侵犯; 二、被告姜红海、马吉锋、新发公司赔偿原告鑫富公司经济损失31,557,903.87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三、驳回原告鑫富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司法鉴定,是一项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前、中进行的,由法律所规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或者人作为鉴定主体,以案件所涉的专门事实技术问题为对象,通过鉴定识别进行分析从而给出意见的活动。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由此可知,司法鉴定要解决的是在法官等法律工作者用单纯的联系案件事实进行推断的方法,亦或是运用其所掌握的法律领域的知识乃至在其从业生涯中积攒的经验进行判断都无法解决的“专门性问题”。 那么,在此类案件的鉴定中,何为“专门性问题”呢?从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定义来看,后者明显属于公司、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信息的总和,是可以通过案件中的证据链从整体进行判断,认定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因此法官是可以通过在自身的生活经验和法律规则进行推断。而技术信息却因与某一高新领域的专业性知识相关而具有相当的技术性、复杂性,这部分信息是超乎审判的能力范围。 在司法实务中,由于业务以及学习的影响之下,司法机关也仅能在法律知识及其业务范围内解决实际问题,面对日益多元化的高新产业,诸如计算机软件、机械制造、医药研究等方面的技术信息出现在他们面前时,要想公正、准确的作出判决,就必须有赖于鉴定机构。正如在本文所引案例中,原告方提出的“用微生物酶法制备D一泛解酸”的技术,这种专业的化工技术不是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的,在法官多年的审判工作中也是不会轻易遇到的,要想弄明白问题,必须把这项技术拿去进行鉴定。通过以上论述可知,技术信息属于我们所研究的“专门性问题”。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