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原告提起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的唯一原因肯定就是其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了。虽然最终诉讼的结果原告可能得到相应的补偿,但是若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能做到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的话,或许其就可免去很多后续麻烦。
【基本案情】
被告宋某自2006年起在被告F公司处任业务员,主要负责东北地区的销售及客户拓展工作。F公司制作的2010年至2014年共计18页与东北地区客户的交易记录明细表载明的信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其中F公司与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有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
宋某在原告处任职期间,以宋X(宋某与宋X系同一人)名义先后通过几家物流公司向东北地区发送货物共计18次。2013年8月27日,宋X成为了RX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1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期间,RT公司与东北地区客户共有115笔供货交易,共有31位客户,交易金额4054027.92元,其中与F公司交易客户相重复的客户10户,供货交易38笔,交易金额830512.50元。宋某曾以个人名义从RT公司帐户取款27笔,金额为1270603.42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宋某、被告鹤壁RT公司立即停止对鹤壁市F公司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并在两年内不准使用鹤壁市F公司所拥有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宋某、被告鹤壁RT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鹤壁市F公司经济损失35万元; 三、驳回鹤壁市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3800元,由被告宋某、被告鹤壁RT公司共同负担。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律师认为,虽然当事人面对商业秘密被侵犯所能采取的救济措施有很多,例如公力救济上可以追究侵犯者的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或使其接受行政处罚等,私力救济上的方法更多。但是相较于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去采取寻求救济,更重要的还是一开始就做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律师建议:经营者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要注意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应当认识到建立良好的商业秘密内部维护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对此经营者可采取的相关措施有:
1、成立商业秘密管理委员会,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与维护。
2、建立切实可行的保密制度,编制保密手册。保密制度,保密手册都应向保密义务人公开,已使其了解到相关规定。 3、划定商业秘密的范围。律师认为,秘密信息可以成为商业秘密以得到保护的前提是权利人已经采用相应的方式使他人能够认识到该信息的秘密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雪芬律师表示:虽然通过以上做法未必能完全杜绝出现他人对经营者商业秘密的侵犯的情况的出现,毕竟经营者所身处的“尔虞我诈”的商场中,为了谋求更大的利益,不可否认会有人不择手段。但是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商业秘密内部维护机制,一则可以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做到有效保护;二则通过相关规章制度的存在可以提醒某些工作忠诚度不高的员工,其如若泄露企业机密将会面临的后果;第三则是若企业的商业秘密确被他人所侵犯,不得已需要提起诉讼时,这可以作为企业对相关信息已“采取保密措施”的证据,例如本案被告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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