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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技术信息密点介绍

时间:2018-12-14 15:4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技术信息是否形成商业秘密,应当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技术信息中并非整体去认定,而是在技术信息中独立评价每个信息点。本案中原告主张7张零件图纸整体上满足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但细化后不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就此浅析其不能构成商业秘密的原因。
 
【基本案情】
       FY公司于1999年5月14日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传感器、物、液位开关、电子端子等产品。在FY公司主张保护的含34家客户的客户名单中,FY公司向其中30家销售过液位开关、料位开关等产品。 FY公司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包含其产品上的螺母、管螺丝、封口塞、管螺丝+圆管、圆管等零件的外径、内径、牙径等尺寸参数、公差、牙的弧度、加工重点等,均分别记载在编号AC-365、AC-333、AC-332、AC-320、AC-318、AC-300和RFA-4222等7张图纸上。

       FY公司于1999年9月7日制订了《规章制度》初版,次年再次制定,此后的三年每年均修订一次。在上述《规章制度》初版以及2003年修订版中均规定,“员工不得泄露公司的财政,文件,经营策略,人事安排,技术资料及其它机密资料给予无关人员及公司以外的人员”、“通过个人职务所得的资料及信息必须加以保密”、“公司的技术资料,各种文件,财政报表,未经同意不得带出公司”等等。

       胡某某在2000年8月22日至2002年10月29日期间在FY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FY公司提供的《规章制度》(1999年版)末页上有胡某某的签名。牟某某在2003年4月14日至2004年2月25日期间在FY公司处从事销售工作。FY公司2003年的《规章制度传阅登记表》上有牟某某的签名。此外,牟某某还于2003年5月23日签署《保证书》,内容为:“本人牟某某自愿保证:在上海FY科技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不泄露公司任何产品机密……” 随后,SP公司于2003年1月23日由胡某某和案外人李健共同投资设立,经营范围为“仪器仪表,传感器,生产,加工,销售”等,其产品宣传册表明其经营液位开关、料位开关等产品。 FY公司为诉讼支出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裁判结果】
       一、SP公司、胡某某、牟某某停止侵犯FY公司商业经营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披露、使用FY公司享有的商业经营秘密;
       二、SP公司赔偿F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胡某某赔偿F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牟某某赔偿F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SP公司、胡某某及牟某某之间互负连带责任;
       三、SP公司赔偿FY公司为调查SP公司、胡某某及牟某某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元;
       四、F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SP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在本案之中,FY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一般特征。 综合本案分析,FY公司要求保护的技术信息体现在其7张零件图纸上,包括零件的内径、外径、牙径等尺寸参数、公差、牙的弧度、加工重点等等。SP公司、胡某某及牟某某认为,同行业相关企业的产品以及宣传品对上述技术内容已经公开,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主张;SP公司、胡某某及牟某某还认为,FY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内容均可以通过对产品的拆卸和测量而获得,且部分是国际标准内容,均不具有秘密性,胡某某和牟某某在FY公司处工作期间也没有机会接触这些技术信息。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律师认为FY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主要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零件的尺寸参数,包括外径、内径、牙径、牙的弧度、圆管的长度等等。由于FY公司的料位开关、液位开关均非复杂机械,故上述零件的尺寸参数多数处于暴露或者半暴露状态,可以通过对产品零件的拆卸、观察和一般测绘获得,FY公司对此也予以确认;另外还有一些是零件的焊接和胶封部分的尺寸参数,如管螺丝焊接端的内径、管螺丝内壁胶封端的车沟等,由于这些零件的内外结构应为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普遍知道,因此尽管零件的某些部分被焊接封存在零件内部,相关数据仍可通过融化封胶、切割零件等较为简单的手段测绘获得。因此,FY公司的产品进入市场后,这些尺寸参数均因使用而处于公开状态,不属于秘密的技术信息。

       第二,尺寸公差。尺寸公差是FY公司根据不同的加工精度要求,自己制定的零件最大和最小极限尺寸。虽然这些公差一般无法通过测量获得,但FY公司未能说明其确定这些公差数据的目的、依据以及技术效果。因此,这些公差数据只是FY公司对其零件提出的加工要求和验收标准,而非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具体技术方案,故不属于可保护的技术秘密。

       第三,加工重点和技术要求,系FY公司在图纸上标注的对产品零件进行加工时的要求。经查,其中内容多是对零件尺寸及公差的文字描述,已为相应参数所涵盖,无须单独保护;其余部分如零件上标注的字体要求、零件表面不允许有裂纹和毛刺等要求均属普通加工要求,且可从产品表面直接观察感知,也不属于技术秘密范畴。 综上所述,FY公司请求保护的技术信息均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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