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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举证角度分析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时间:2019-01-22 10:3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从举证角度分析商业秘密损害赔偿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权利人的损失一般则主要是指其客户被抢夺后交易机的减少而丧失的预期利润。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损失究竟能否承认、又应当如何举证,通过本文进行了解。
    
【基本案情】
       田力公司根据与弩速克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在授权区域作为“Primado电动式骨手术器械”总经销商,田力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弩速克公司做出了解除《经销协议》、将田力公司原有销售区域中的四省经销权利转授给其他公司、将田力公司的商业秘密-医疗机构客户名单交付两家公司替代田力公司、拒绝供应经销产品及配件等违约行为,从而导致田力公司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例赔偿田力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市场开发损失698000元;

       二、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预期利润损失821461.68元;
       三、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公证费4000元、翻译费2000元;
       四、驳回田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以及相关法律之规定,权利人的损失通常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销售利润和该商业秘密被侵权时的市场价值。那么具体到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权利人的损失一般则主要是指其客户被抢夺后交易机的减少而丧失的预期利润。然而权利人的此种损失是种推定损失,而推定损失系估计损失,并无直接证据予以佐证以确定一定发生,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种损失的具体数额往往是根据权利人在未遭受侵权之前的一定年度内的利润为基础而进行的推算额。

       商业秘密损害赔偿诉讼中,客户名单权利人如想获得有利判决,则至少须对以下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侵害人实施了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侵害人因其而获利;侵害行为与侵害人获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须提出确切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损失。如前文所述,在此情形下,原告的损失系一种推定损失,无法用直接证据对此予以证明,因此只能通过间接证据予以证明,比如记载有原告的商业秘密在被侵害前能给原告带来的营业额以及利润的财务数据表或者销售合同等等。基于此,本案之中田力公司提交的单据、合约等证据中: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西医学会出具的收据分别记载项目为“中华脊柱论坛费”、“会费”,金额共计60000元、上海大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388000元会务费发票、弩速克公司解除了与田力公司的《经销协议》,导致田力公司无法继续与客户订立销售合同,其存在8套设备的预期利润损失。在这一过程中,为了能说服法院让弩速克公司在损失赔偿中数额最大化,田力公司的举证责任则更加繁重。田力公司提供自身的财务单据、合约作为证明其预期损失存在的证据材料。最终,法院确认其预期损失,判令弩速克公司赔偿田力公司预期利润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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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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