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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问题

时间:2019-01-22 11:1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害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问题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业秘密保护属于竞争法调整的范畴。商业秘密本身是一种未经登记的,依靠持有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财产,且有秘密性、隐蔽性的特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也多是偷偷而为之。这使得权利人搜集证据,人民法院依证据认定事实,显得很困难。因此,正确分配举证责任,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对于公正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意义重大。
    
【基本案情】
       摩尔公司经营范围主要是干鲜果品、蔬菜的销售。王中有担任摩尔公司交易二科科长、市场部副部长、水果经营部副部长等职务,主要负责日常管理、客户服务工作。2007年11月29日,王中有与摩尔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的劳动纪律部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2013年国庆节后,王中有离开摩尔公司到雨润西安全球农副产品采购中心任职。摩尔公司认为,王中有并利用其在摩尔公司工作积累、掌握的客户信息,将大部分经营客户联系到新任职企业经营,导致摩尔公司收入较去年同期相比大幅度下滑,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600万元。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王中有停止侵害摩尔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王中有立即停止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王中有赔偿原告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3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一、维持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王中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变更王中有赔偿原告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损失20万元;
       三、驳回原告西安摩尔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认为:举证责任分为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从规范当事人举证的角度而言的,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支持。形式主义上的举证责任可以转换,当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完成举证后,举证责任转换到抗辩的对方,这样循环往复,最终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质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又称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指当事人完成各自形式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此时法官不能因法律无明文规定而拒绝裁判,法官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让其中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法定的,不会发生转移和改变。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只有在法定的特殊情况下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应由此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转移到由彼方当事人就证明责任对象从相反方向承担证明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举证责任倒置和法律推定原则。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中,“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以及“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两个事实需要权利人举证证明作为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而被申请人对其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性是举证责任在程序上的倒置,如果被申请人对此拒不举证或者所举证据不能有效证明其是合法获取或使用商业秘密,则推定被申请人系侵权行为,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结合本案,原告举证证明王中有在摩尔公司任职期间掌握有摩尔公司的大量商业秘密,而在王中有离开摩尔公司任职与摩尔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雨润中心后,王中有原在摩尔公司负责的水果经营区域的客户大量流失到雨润中心,即其所获取的客户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且被告王有中具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而在被告王有中的举证中,有辩称本案中原本在摩尔公司任职而现在在雨润中心任职的还有他人,其并没有泄露商业秘密,但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因此,法院推定王中有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摩尔公司商业秘密的侵犯,应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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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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