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离职员工掌握轮胎技术私设公司属侵犯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与竞争和物质有关的信息是商业信息,商业信息不必然获得法律保护,商业信息只有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才能受到保护。在我国,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三个要件:秘密性、管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
【基本案情】
PR公司于2000年成立,主要从事高分子材料的研发、加工和浇注、电子工业专用设备的研发、生产的公司。其工矿聚氨酯实心轮胎系列产品技术主要记载于一车间实心轮胎操作工艺流程指导书、实心轮胎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实心轮胎浇注工艺流程图。张某于2006年5月到PR公司处工作,工作期间曾在多份领料单上、两釜浇注机计量记录表和轮胎浇注记录表上签字,并与PR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合同。
2010年5月29日,张某从PR公司处辞职并出具保证,保证在离职五年内不从事与聚氨酯制品相关的工作。2011年5月,张某与其妻子共同成立RD公司,经营范围为聚氨酯产品等的生产销售。张某利用在PR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PR公司生产聚氨酯轮胎的工艺、流程、技术;张某在离开PR公司后与他人合作成立RD公司,在PR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生产与该公司产品同样类型的聚氨酯轮胎;截至立案,RD公司生产聚氨酯轮胎经营额达220多万元。 【裁判结果】 一、济南RD聚氨酯有限公司和张某立即停止侵犯山东PR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 二、济南RD聚氨酯有限公司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东PR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合计10万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PR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 PR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PR公司涉案技术信息要获得法律保护,须同时具有上述法律规定所要求的特征。 一、关于价值性和实用性。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实用性表现为可以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PR公司涉案技术信息为生产聚氨酯轮胎工艺和流程,该技术信息记载于相应的技术文件且为PR公司正在实施,为PR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且与同行相比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具有确定性和实用性。 二、关于管理性。张某在劳动合同、保密合同、承诺书和保证中,均有对PR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的意思表示,张某在接受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公安局调查时陈述PR公司曾对其做过保密要求,上述事实表明PR公司对其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三、关于非公知性。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张某和RD公司在诉讼中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PR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故PR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具有秘密性。 综上,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属于商业秘密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被告等人的合理来源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最终认定胡某、王某及宁波WD公司、LYWD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对ST公司技术秘密的侵害。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