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也是主观意图的可度量的客观表达,本文简述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以及在法律意义。
【基本案情】
元X公司是与骄Y公司合作八年之久的供应商,合作方式为骄Y公司拿到客户订单后,由骄Y公司向元X公司下订单并提供订单产品的技术图纸,由元X公司按照其特定的技术要求进行量产,然后通过骄Y公司出售给客户。2012年,香港光宇科技有限公司向骄Y公司采购产品,骄Y公司交元X公司完成,并于2012年11月8日与元X公司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元X公司应对骄Y公司提供的图纸等技术秘密和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严格保密,未经骄Y公司允许不得留存或向第三方提供保密信息且不得自产或为第三方生产同类产品,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自2012年9月起,在合作交易期间,元X公司擅自使用骄Y公司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与骄Y公司相同的DWH02线路板产品,以侵权和低价手段与骄Y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故骄Y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元X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骄Y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元盛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骄阳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被告元X公司赔偿原告骄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 三、被告元X公司赔偿原告骄Y公司律师费支出人民币8000元; 四、驳回原告骄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管理性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管理性要件主要体现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商业秘密权利人认识到该信息是处于秘密状态,也了解其价值和意义,并有保持这种秘密状态的主观意识,二是商业秘密持有人将这种主观意识转化为采取保密措施的行为,使得该信息处于持有人的控制之下。 管理性要件是要求权利人通过保密措施的实施,向他人表明其对商业秘密信息占有的主观意图。保密措施的实施不仅是事实行为,也是法律行为。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即使权利人在有主观的占有意图,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 由于管理性是主观意图的可度量的客观表达,所以成为了诉讼中的重要客观证据。通过管理性,法院可进行整体判断,包括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以通过保密措施表明他对雇员或其他人披露的信息拥有要求保密的意图;可以明确侵权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状态;可以在确认侵权人获取信息的手段的不正当性上起辅助作用;可以在意外泄露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保护商业秘密权不致丧失。 而在本案中,原告骄阳公司以合同形式明确了上述信息的秘密性以及权利归属,就元盛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以及不得据此自行生产或为任何第三方设计、生产与骄阳公司定作产品相同或相似的同类产品作出了明确的权利义务约定。综合上述情况,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中着重应骄阳公司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通过其对涉案信息的管理性综合了解到骄阳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意图、元盛公司侵权行为的主观心态,因此认定骄阳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而元盛公司获取该信息具有恶意目的。因此,法院依法应判定元盛公司的行为是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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