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对于经营信息中客户信息应当来源相对复杂、内容较为全面的客户名单,其本身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方可获得,通过本文案例简述法院在审理中如何认定为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
威肯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9日,从事阀门等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威肯公司为建立客户群、拓展业务,在《阀门世界》等杂志上刊登了广告。林建智原系威肯公司的业务员,与威肯公司签订了《聘用合约》。 2008年2月,林建智离开威肯公司,并与他人共同投资,于同年3月12日成立了圣罗兰公司,从事阀门等货物的进出口业务等。布朗鲍尔电机公司是威肯公司的客户,仅2007年11月至2008年3月间,双方就发生了十几次的阀门交易。这些订单明确了布朗鲍尔电机公司所需阀门的详细信息,包括产品种类、数量、价格、具体尺寸要求、材质要求、喷漆颜色、需提供的测试报告、唛头、商标标识、包装箱要求等。同时林建智还代表威肯公司与数家国内供货商签订相应的订货合同,以履行与布朗鲍尔电机公司的订单。林建智在离开威肯公司时,复制了布朗鲍尔电机公司2008年1月14日与威肯公司关于的电子邮件内容,并带到圣罗兰公司处。
此后,林建智以圣罗兰公司业务经理的身份,与布朗鲍尔电机公司先后发生了多笔阀门交易。威肯公司认为圣罗兰公司和林建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罗兰公司和林建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停止损害威肯公司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温州圣罗兰阀门有限公司、林建智立即停止侵犯厦门威肯阀门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温州圣罗兰阀门有限公司、林建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厦门威肯阀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三、驳回厦门威肯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公知可以有三种途径,一是因公开发行出版而公知,即在公开后信息流通能够获取;二是因公开使用而公知,如销售后流通而公开商业信息;三是其他方式公开而公知,如从与接触商业秘密无关的人员口头得知等。 正如本案中,被告抗辩正是因为公开使用而公知,本案中,被告提供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及该企业基本信息以及浙江欧科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合同,欲证明威肯公司没有采取积极的保密措施,将布朗鲍尔公司的名称、商标等信息公开,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同时向法院申请浙江合力阀门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哲臻出庭作证,欲证明威肯公司所谓的外商客户资料是业界的公知信息。圣罗兰公司和林建智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有企业与国外客户之间存在询价、协商等关系,但威肯公司的上述客户信息已不属于公共领域的简单信息,而是从公共信息中特定出来,成为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在进行公知信息抗辩时,应当注意两点:首先,用于抗辩的公知信息必须是非组合而成的公知信息。因为涉案信息作为商业秘密可能是对已有公知信息进行组合,但这种组合即是创新,是具有“非公知”信息。作为抗辩的信息,应当从整体去认定商业秘密,即用一项公知信息去比对原告的商业秘密,不能将涉案信息拆分开来去去抗辩原告的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是全国最早开办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专业律师事务所之一,作为具有高度专业集中的律师事务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结合上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办案经验,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领域。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锐意进取,成为了国内侵犯商业秘密罪领域被广泛认可的中国律师事务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