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多发生在企业与离职员工之间,而员工的离职并非毫无征兆的。律师建议,若是发现员工有离职倾向时,就要防止其对企业的商业秘密动心思,与其等到商业秘密被侵犯后到法庭上剑拔弩张,提前做好防范措施才是王道。
【基本案情】
被告盛某于2009年7月13日入职原告L公司,入职时为技术师。被告于2011年3月1日被原告任命为技术研发中心科长;2013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任命被告为技术研发部经理。 2013年12月,被告加入W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一致。同月,被告向原告提出辞职,在此期间,被告截留原告的客户,克隆复制原告的宣传资料,并以W公司名义向原告的客户报价。事发后,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L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经营信息中的订购总表、供应商目录、报价单、宣传资料等资料。法院 最后以尚未能证实原告有商业秘密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陈键城、黄雪芬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等”。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高,而要证明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更是难上加难,原告往往因证明不了自己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承担败诉的结果。那么,作为原告的企业对“跳槽者”或“准跳槽者”应该采取怎样的策略防止因商业秘密被侵犯而不得不以诉讼作为维权方式这样的事发生呢。 律师建议:企业发现其职工有跳槽倾向时,第一时间应采取以下措施: 1、收回保密文件和各种实物,索回复印件和复制品; 2、从关键岗位上及时调离; 3、派人接手客户,采取措施,防止被带走; 4、对可能损害被单位利益者发出警告,告知不得利用商业秘密; 5、尽可能的了解情况,调查跳槽者去向、职务、岗位性质,以便判断是否对本单位有损害; 6、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出信函,告知对方单位跳槽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 7、在未来一段时间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判断接收单位是否侵犯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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