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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下载拷贝论坛用户,股东竟赔公司百万

时间:2018-12-14 14:40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是审理时认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涉案客户名单的客户信息易于获取,则其与公知信息区别不大,一般司法实务中不认定其为商业秘密,通过典型的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例评析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这一因素进行认定。
    
【基本案情】
       2001年6月1日,原告万联公司与被告周慧民签订了《聘用合同书》。2003年11月26日,原告万联公司召开股东会,接纳易龙游戏网的冯晔、陈宇锋、陈云生三人为新股东,原告的公司股权重新分配为:邱奇占67%、姜琼艳占3%、陈云生占12%、陈宇锋占9%、冯晔占9%。2004年5月底6月初,五被告离开原告处,重新注册新的网站,具体由被告陈云生注册了一个新网站,被告周慧民从涉案网站下载了用户数据库,并利用原先设计开发的用于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开通了被控侵权网站,同时对涉案网站的软件程序的配置文件进行修改,使涉案网站无法运行,并通过在其他网站上发布公告、在QQ群里发通知等方式将涉案网站的注册用户引导到被控侵权网站。
 
【裁判结果】
       被告周慧民、被告冯晔、被告陈云生、被告陈宇锋、被告陈永平共同赔偿原告万联公司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邱戈龙律师认为: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是审理时认定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属性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如果涉案客户名单的客户信息易于获取,则其与公知信息区别不大,新颖性不强,一般司法实务中不认定其为商业秘密。唯有获取客户信息具有有一定难度,他人非经许可或公众渠道无法获取的,才可认定为商业秘密。从本质上来看,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是对商业秘密的新颖性以及被告不正当手段获取信息的考察。


       而在本案中,阐述得十分清楚。该案原告万联公司在中国万网注册网络域名,运营“BOX网络游戏社区”网站,并缴纳了国际域名年费。经过努力,拥有一大批论坛用户。被告等人曾为原告雇员以及股东。随离职后,利用自己掌握的数据库密码从原告公司的涉案网站复制下载并使用了包含注册用户名字段、注册密码字段和注册时间字段等用户信息的数据库,从事与原告相竞争业务。于是原告起诉被告侵害其客户名单的商业秘密。在此案中,法院遵循了前文所述观点。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有关客户名单能否通过其他途径易于获得分别阐述意见。被告认为涉案客户名单是众所周知,能够从论坛或其他网络渠道获得。经查明,标的网站经过三年的经营,在基准日时拥有55万注册用户。这样的用户数量在当时的专业游戏网站中名列前茅,是盒子论坛营业收入的基础和网站价值的基础。

       相比较之下,虽然单个用户的注册用户名、注册时间等可能易于获取,但是涉案网站数据库中50多万个注册用户名、注册密码和注册时间等一一对应的信息组成的综合海量用户信息并不易被相关领域的人员普遍获悉和容易获得。法庭认为,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尽管原告涉案信息中论坛用户信息可来源于公共领域,但用户数据库是难以获取,故认定本案客户名单不能轻易从其他正当途径获得,从而驳回了被告主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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