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JX抛磨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信公司)系励(香港)国际有限公司投资成立的独资经营企业,生产各种形式的抛光轮、液体抛光剂(抛光浆)和固体抛光剂(抛光膏)等系列产品。1994年12月28日,被告张育辉应聘至杰信公司工作,任技术员,负责公司抛光膏、抛光浆的生产技术工作。1995年2月24日,原告与张育辉签订《关于技术、技术文本的保密协议》一份。协议规定,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因工作关系而必须接触公司产品配方及工艺的人员,必须签订本协议,且遵守协议规定的各项条款。同时规定,张育辉在公司任职期间,不可将配方、工艺转抄和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这些配方及生产工艺帮助其他公司(企业)生产本公司的产品,一经发现将按本公司的规定予以行政处分直至按法律程序追究其法律责任,且赔偿经济损失;
1996年5月10日,被告张X辉向JX公司提交辞职报告后离去。嗣后,张X辉与杰信公司另一员工张桂杨(后也辞职离开杰信公司)等人共同筹建上海XH抛光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H公司)。1996年7月,被告XH公司成立,张X杨任XH公司总经理,张X辉任副总经理。期间,张X辉将其掌握的JX公司的生产抛光膏及抛光浆的工艺流程、技术和配方泄露给被告XH公司,被告XH公司与张X辉利用这一工艺流程、技术和配方进行抛光膏及抛光浆的生产和销售。原告JX公司获悉后,即与两被告进行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上海JX抛磨材料有限公司诉称:抛光膏及抛光浆系原告的专用技术配方产品。被告张X辉在公司工作期间,违反保密协议,与另一员工张X杨等人共同策划,利用原告的保密技术参与筹建被告上海XH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上海XH抛光材料有限公司成立后,被告张X辉和XH公司非法利用原告的技术及配方制作、销售抛光膏和抛光浆等产品。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元。 被告上海XH抛光材料有限公司辩称:抛光膏及抛光浆生产工艺是一种成熟工艺,有其基础配方,国内的抛光膏、抛光浆产品已经生产了几十年,被告XH公司是通过参考《化工产品工艺汇编》等介绍资料研制生产的,故不存在对原告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被告张育辉辩称:现XH公司的抛光膏及抛光浆生产技术和配方与JX公司的不同,系自行研制而成。在离开JX公司工作前,自己已经将配方等技术资料交还原告,虽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但并未得到原告支付的保密费用,故认为自己没有构成侵权。 【审理思路】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JX公司以受让及引进方式获得的抛光膏及抛光浆的工艺流程、技术和文本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原告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系商业秘密。原告合法取得了这一商业秘密,属该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故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坚持认为XH公司使用的技术是通过《化工产品工艺汇编》等公知资料研制而成,显然不合情理。被告XH公司始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抛光膏及抛光浆的生产技术是合法和善意取得的,且新海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均来自JX公司。被告张育辉不仅参与了XH公司的筹建,而且负担XH公司的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工作,被告XH公司及被告张X辉对其生产技术系自行研制的主张,未能举出令人信服的证据,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张X辉与原告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负有保密义务。张X辉离开原告JX公司后,即参与筹建XH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直接负责技术工作,为XH公司生产抛光膏及抛光浆产品服务,违反其应负的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确认被告张X辉将原告JX公司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了被告XH公司,属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XH公司应知张X辉泄露的技术信息属原告JX公司的商业秘密,仍使用这一商业秘密生产与原告相同的产品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均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应酌情赔偿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绝大部分企业都是因把控风险不够细致,本案成功维权在于在企业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重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诊断报告】、【咨询顾问】等商业秘密专项法律服务,为企业起草商业秘密保密合同、起草企业商业秘密保密章程、调查与维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为企业护航。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