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对需要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司法机关在法律文书中经常使用“有悔罪表现”一词。但悔罪是作为一种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本就是及其抽象的,司法机关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有无悔罪表现的呢?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颜某、周某、顾某、褚某(四人皆已被判刑)共同出资,以颜某亲戚的名义成立了GS电机公司,用从被侵权人YMK公司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同类型伺服电机控制系统,并进行销售。2007年2月,被告人吴某在知情的情况下,出资入股GS公司,获得GS公司15%的股权,并参与产品生产及销售。
2007年1月至案发,GS公司利用从YMK公司获取的技术资料,生产同类型伺服电机控制系统,并以低于YMK公司的价格出售给Y轻纺机械公司等单位共计6389套。GS公司上述销售行为共计造成YMK公司经济损失4558743.17元。 2011年8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至杭州市某地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该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吴某向法院缴纳了赔偿款7万元。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 二、被告人吴某退赔的人民币七万元,发还杭州YMK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一直是影响司法机关对其定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关系着刑事案件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判多久,是不是一定要进监狱的问题。 司法机关考量犯罪人的悔罪表现一般是依据以下五个情节进行综合考虑的: 第一,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及作案过程。 第二,主动交代与本案有牵连的人和事。 第三,主动交代作案工具去向或物证。 第四,积极退赔赃款赃物。以获取钱财为目的侵财性犯罪,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赃物,是具有悔罪表现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五,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危害性:一是充分认识所犯罪行给他人及家庭造成的痛苦,诚恳地向被害人及家庭赔礼道歉;二是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的根源,自己行为属于违反哪些法律法规,检讨自己抵牾法律及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三是深刻认识所犯罪行给党和国家造成的危害,对社会造成的恶劣影响。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倘若是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确实心存悔改,就不能只是一昧得在内心懊悔,而无所外在的作为表现,这样子要让司法机关凭何认定其确有“悔罪表现”?确实心存悔改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依据上述五种司法机关考量行为人是否确有“悔罪表现”的情节拿出具体行动来表现其悔改的决心。 本案中,法院就是鉴于被告人吴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经过,系自首,予减轻处罚;鉴于其自愿赔偿被害单位损失,认定其悔罪表现较好,予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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