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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商业秘密的范围

时间:2018-05-20 01:5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范围一词在语言上一般的理解是“周围的界限” 、“ 限制、概括” 。传统上描述商业秘密的范围时, 正是顺着这一既定的轨迹进行的。商业秘密这一客观存在进入法律之后, 它的范围厘定已经不再是一个语言意义的总结, 全面理解商业秘密的范围要求将这一理解的平台在法律视野下作适当的提升。
1 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
      在哲学上, 物质被认为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 对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并对物质世界中各种利益的调整是其基本的价值。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是商业秘密范围研究的第一层次, 从客观存在上描述着商业秘密的表现形式。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是商业秘密的存在形式, 是其范围产生和拓展的基础, 是其法律范围和法律责任范围的依托。
1.1商业秘密的定义
       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的解释, 商业秘密是指“ 拥有商业上的配方、模型、设计或信息的汇集, 而能使人较其不知或不使用的竞争者, 更有机会获得利益。” 美国《统一秘密法》把商业秘密解释为“ 包括公式、模型、汇编、程序、设计、方法、技术和工序的信息。” 在国际上,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其拟定的《发展中国家保护发明示范法中称的商业秘密为“ 有关使用和适用工业技术的制造工艺和信息。” 1994年4月15日,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最后文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 商业秘密被称为“ 未公开的信息”, 这些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具有保密性和商业价值。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狭义和广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狭义的商业秘密就是指技术性秘密而不包括经营性秘密, 它们往往仅限于工业目的, 如用于下亚牛产的技术知识、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广义的商业秘密是指生产经营者所拥有的、并采取保密措施而尚未为社会公知公用的、具有商业价值的一切技术知识和经营信息。它包括了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和其他性质的秘密信息和经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以看出, 像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 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的界定, 并第一次将“信息” 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加以保护。
1.2商业秘密的种类等。
       商业秘密的种类是对商业秘密的物质范围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的划分。1、按照内容性质来说,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1〕技术性商业秘密, 即技术秘密。它是指有关生产制造或为生产制造花费了一定人力、物力、配方、汇编等知识信息。(2)经营性商业秘密, 即商务秘密。这是指有关经营和决策方面的秘密, 包括企业人员改组调配计划、企业经营资信状况、企业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产品推销计划、客户名册、原料来源等。2、按照商业价值来说, 商业秘密可以分为:(1)积极性的商业秘密, 它是指能够直接产生商业价值的商业秘密;(2)消极性的商业秘密, 它是指一种信息, 证明按其某种特定的方法和设计进行生产经营, 不能给开发者直接带来经济利益。
2 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
       商业秘密的法律范围是对商业秘密物质范围的法律界说。属于商业秘密物质范围的信息并不一定是商业秘密。这是因为, 商业秘密必须符合法律上的构成要件, 而且, 在法律性质上需要和其他在物质范围内具有相似性的信息划清界限。只有既属于物质范围且同时属于法律范围的信息才可以被法律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商业秘密之所以成为特殊的法律关系客体, 其根本原因在于其备的法律特征上。这些法律特征归纳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点(一)非公知性, 即秘密性, 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商业秘密主要以秘密的状态维持其价值, 一旦公开, 其经济价值就会完全或部分地丧失。例如, 美国要求商业秘密“必须是个秘密, 只有它的所有人和经其授权的人才知道它” 。法国和德国立法对秘密性则持比较宽松的理解, 即“几个人分享的秘密仍是秘密” 。需要说明的是, 这种秘密性是相对的, 即法律并不要求商业秘密处于绝对的、完全的保密状态下。因为一项商业秘密在使用和管理的过程中是无法避免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程度上向外界公开的, 内部雇员、合作对象、政府审批的行政人员等都有可能接触到商业秘密的内容但只要权利人采取一定的保密措施, 就可以认定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二)经济性。所谓经济性, 就是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可据此降低成本、增加产量或提高产品品质, 能够带来一定的竞争优势等。这种经济性包括现实的可立竿见影的经济价值, 也包括潜在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三)实用性。商业秘密的实用性是指商业秘密能够适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经营, 并创造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这使得商业秘密理论研究和设想、构思等符合现实需要。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只是指那些在客观上有用的具体方案和信息能够运用到一定经营活动中去的特性, 对于抽象的定义、概念、原理和原则是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的, 这正好说明年商业秘密法律范围较其物质范围的重要性。
       除此以外, 商业秘密还应当包括具有管理性、可传授性、合法性、风险性等法律特征, 它们一起描述了商业秘密法律范围的基本性格。
商业秘密的法律资任范围
       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范围是法律设定的、侵犯商业秘密所应当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 是救济权利人受侵犯的商业秘密专有权之法律武器。商业秘密法律责任范围站在其物质范围和法律范围的基础之上, 最终回答了商业秘密如何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又有何后果等重要问题, 它是商业秘密范围研究的最终目的。
       早期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大多存在于民事法律的范围之中, 并且大多数是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的, 例如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等。合同理论虽然是保护商业秘密的有效手段, 但它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合同只能约束当事人, 不能约束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此,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进一步延伸到侵权理论的范围。现在一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禁止侵害、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在现代社会,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范围拓展到了许多其他法律部门中, 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象征和典范的现代经济法。如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就规定, 侵犯他人商业产制造方面的秘密, 包括一些用于生秘密的处罚新台币50万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首次规定, 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检察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反行为, 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然而, 对于那些严重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法律只规定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是沉远不够的, 因此, 大多数国家都对这类行为规定了行为人和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例如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不仅如此,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企业行为, 我国《刑法》还作出了对法人进行双罚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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