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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客户名单如何证明商业秘密损失

时间:2018-12-14 15:1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客户名单属于一种权利人在长期业务过程中,根据与客户的联系交易等总结出来的经营性信息,当此种信息遭受侵权时,权利人的损失一般主要是其客户被抢夺走后交易机会的减少而丧失预期利润。此种情况下,应该如何举证?本文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基本案情】
       原告T公司根据与被告N公司签订的《经销协议》在授权区域作为“P电动式骨手术器械”总经销商,T公司一直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N公司做出了解除《经销协议》、将T公司原有销售区域中的四省经销权利转授给其他公司、并将T公司的商业秘密-医疗机构客户名单交付两家公司替代T公司、拒绝供应经销产品及配件等违约行为,从而导致T公司经济损失,故T公司将N公司诉至法院,要求N公司赔偿T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N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T公司市场开发损失698000元; 二、N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T公司预期利润损失821461.68元; 三、驳回T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律师认为:
权利人的损失通常包括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销售利润和该商业秘密被侵权时的市场价值。对于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其因侵权行为导致减少的销售利润一般是指其客户因为侵权行为被抢夺后交易机会的减少而丧失的预期利润,这种预期损失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证明,只能提供间接证据如权利人在侵权行为之前与涉案客户交易额等证明。如在一般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人使用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客户名单信息,并与之进行交易,进而导致该权利人丧失与该客户交易的机会。

       在计算损失数额时,可以根据权利人在未侵权之前与该客户交易的利润或可以预算出的利润为基础进行推算。是否客户名单上的所有客户都需要计算在内?实践中,只要该客户与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没有进行过交易,客户名单上的客户就应该计算在内。因为即使被告没有和客户名单上所有客户进行交易,这可能是时间因素或其他因素导致,其完全有可能和他们进行交易,该客户名单资料依然处于一种危险境地,随时有可能损害权利人的利益。

       在了解了需要证明的内容之后,就需要明晰如何去举证,即应该通过什么材料进行证明。在计算权利人在未侵权之前与客户交易的利润时,一般可以根据以往的的交易单据、销售合同进行计算。如本案中,T公司通过提交交易单据、合约等证据,表明XX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XX医学会出具的收据分别记载项目为“中华脊柱论坛费”、“会费”,金额共计60000元、XX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开具的共计388000元会务费发票、N公司解除了与T公司的《经销协议》,导致T公司无法继续与客户订立的销售合同等证明其损失。在客户名单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还需注意收集与客户进行交易的合同、收据、发票等材料。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企业商业秘密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企业侵权法律后盾,商业秘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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