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依据我国法律中唯一涉及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的条文,《刑法》219条规定,认定被告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客观上必须要满足被告确实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基本案情】
被告惠某原系被害人S公司处员工,与公司定有保密协议,任职期间,其多次利用网络兜售其掌握的S公司的专有技术资料,并获利人民币59900元。 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惠某对外兜售的S公司CS-553A系列产品专有技术资料均属于不为公众知悉的技术信息。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2010至2012年,S公司涉案系列产品研发费用合计人民币1039248.64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问题:本案被告为什么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有关上述问题,需要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的方向解答。因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人是否犯罪的第一步都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符不符合某罪的客观要件,如果此处不符合,行为人是不可能被认定为犯该罪的。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由此我们可以的出,若是行为人真的犯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话,其行为必须符合以下几点: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按照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如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致使权利人破产的就属于此处的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惠某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S公司)同意,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本案涉诉的S公司的专有技术资料),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S公司涉案系列产品研发费1039248.64元),其行为完全符合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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