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纠纷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证明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需要证明自己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经济性和实用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构成要件,原告必须提供直接或者间接的证据加以证明。
【基本案情】
LX公司系从事平板玻璃、浮法玻璃、镀膜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钢化玻璃等的生产、销售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节省制造成本,自2005年4月起先后投入研发经费1400余万元,从事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技术研发,取得了在玻璃熔窑中以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重大技术突破。在研发过程中,为了保守商业秘密,LX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了保密组织、保密范围、保密规则等和内部人员应遵循的保密规则以及外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安装调试设备时应遵循的保密规则。
同年9月,因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翟某到LX公司的玻璃窑喷煤装置现场调试设备,这期间,翟某曾经让曾清溪冒充其单位员工进入LX公司车间参观喷煤技术,因此知悉、掌握了LX公司的该项玻璃窑喷煤方法及装置技术等商业秘密,LX公司已要求翟某为此保密。后翟某违反LX公司的保密要求,以其妻所设立的华尔顺公司的名义私自将该技术出售给多家玻璃制造企业,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故请求法院判令翟某、华尔顺公司赔偿因侵犯LX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给LX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翟某、华尔顺公司连带赔偿LX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键城具体分析:本案中,关于商业秘密经济性和实用性的证明。 一是有关商业秘密的内容和对经营的影响力的直接证据。以固体燃料代替重油的成功研发并应用于产业化生产,实现了玻璃制造的原材料替代,在重油成本与固体燃料成本存在巨大差价的情况下,该商业秘密的实用性和为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显而易见。 二是原告研发信息所投入的资源规模,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和等间接证据。原告先后投入研发经费1400余万元,从事固体燃料替代重油的技术研发,在研发过程中,为了保守商业秘密,LX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定了内部人员应遵循的保密规则以及外单位人员参观、考察、洽谈业务、安装调试设备时应遵循的保密规则。原告本身花巨额成本投入研发技术,切在研发过程中高度重视该项技术的保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恰恰证明了原告所拥有的技术信息的价值性。 三是被告获取该商业信息的积极性的间接证据。被告翟某为获取相关信息,到LX公司的玻璃窑喷煤装置现场调试设备期间,曾经让曾清溪冒充其单位员工进入LX公司车间参观喷煤技术的行为更是证明原告的技术信息具有经济性和实用性。只有这项技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才值得被告用欺骗的手段让先关人员冒充进去获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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