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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基于商业秘密的存在

时间:2019-01-22 12:0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保护的前提是基于商业秘密的存在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职工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案件中,在诉讼中,作为原告的企业很多情况下因证明不了自己的经营信息是商业秘密,其诉求的不到法院的支持,那么企业为何不提前做好预防措施,防止诉讼的发生呢?
 
【基本案情】
       被告盛某于2009年7月13日入职原告LA公司,入职时为技术师。被告于2011年3月1日被原告任命为技术研发中心科长;2013年3月6日,原告再次任命被告为技术研发部经理,具体工作范围是负责原告公司空气净化消毒机系列产品、及技术研发中心新产品的研发工作;公司技术档案的归档;制定产品标准化目标,实现材料清单,成本核算,工艺文件,检测标准,组装图的统一标准。

       2013年12月,被告就职于WY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的经营范围一致。同月,被告突然向原告提出辞职,在此期间,被告私自截留原告的客户,克隆复制原告的宣传资料,并以WY公司名义向原告的客户报价,这以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事发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处理其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事宜,要求其停止侵害,但原告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起法院。

 
【裁判结果】
       一、驳回原告L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是经营信息中的订购总表、供应商目录、报价单、宣传资料等资料。法院最后以尚未能证实原告有商业秘密存在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邱戈龙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等”。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原告的举证责任要求高,而要证明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更是难上加难,原告往往因证明不了自己主张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而承担败诉的结果。
       那么,作为原告的企业对“跳槽者”应该采取策略防止诉讼的发生。单位发现其职工有跳槽倾向时,具体措施如下:
       1、收回保密文件和各种实物,索回复印件和复制品;
       2、从关键岗位上及时调离;
       3、派人接手客户,采取措施,防止被带走;
       4、对可能损害被单位利益者发出警告,告知不得利用商业秘密;
       5、尽可能的了解情况,调查跳槽者去向、职务、岗位性质,以便判断是否对本单位有损害;
       6、必要时向接收单位发出信函,告知对方单位跳槽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等;
       7、在未来一段时间密切注意市场动向,判断接收单位是否侵犯了本单位的商业秘密。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专项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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