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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未指明秘密点,商业秘密保护请求被驳回

时间:2019-01-22 11:42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未指明秘密点,商业秘密保护请求被驳回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业秘密保护需要满足法定要件。从理论上讲,商业秘密的要件都可通过鉴定机构来认定。在实践中,一般仅针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鉴定。而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鉴定,其关键就在涉案信息“秘密点”,本文借此简述商业秘密中鉴定秘密点的重要性。
   
【基本案情】
       博宇公司于2009年5月13日由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并接收沈阳博宇有色金属炉料有限公司原有的人员和业务。王国奇于2009年8月转移进入博宇公司,继续任职销售员。

       王国奇于2011年5月离职,未办理手续即离开博宇公司。宝群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6月1日、6月27日在“中国铁合金在线”网络平台先后发布“求购电解金属锰”、“宝群公司简介”及“现货供应电解锰”等3份信息,联系人均为王国奇。经查明,王国奇离职前通过QQ聊天向网名“山川”的聊天对象提交了一份商业计划书,但聊天记录中未提及该商业计划书的具体内容。

 
【裁判结果】
       驳回博宇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博宇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认为:商业秘密需要满足“不为公众所知悉”、“实用性”、“经济价值”和“采取保密措施”的四个法定要件。从理论上讲,商业秘密的要件都可通过鉴定机构来认定。在司法实务中,由于实用性、经济性和保密性均可通过查明证据链、日常经验、法律推理等审理方式加以认定,故在实践中,一般仅针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鉴定。而对商业秘密的秘密性进行鉴定,其关键就在于区分相关的浅度信息和深度信息,以确定商业秘密的秘密点,经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也不例外。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侵权行为人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首先应确定商业秘密是否存在。在确定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基础上,才能够对侵权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判断其是否属于侵权或犯罪行为。最后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结合行为人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判处相应的惩罚机制对其进行惩处,包括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故商业秘密是否存在是一切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人司法诉讼程序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而对具体的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中,鉴定报告的出具不仅是鉴定专家关于原告商业秘密是否存在的论证结果,更是被侵权人损失评估报告出具的逻辑基础和法院判断行为正当性的重要依据。

       在本案中,因QQ聊天截图未涉及计划书的具体内容,法院委托鉴定和调查取证均未获取计划书原文,无法确定计划书中是否有以及有哪些商业“秘密点”,王国奇登录博宇公司数据库明细仅显示了王国奇对某版块进行访问、截屏、退出等操作的记录,并无对应界面存储内容的再现,无法判断是否符合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构成条件。根据原告现有证据,法院并没有办法确定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经在法院释明后,博宇公司仍拒绝进一步明确要求保护的秘密点、拒绝提交可供审查的载体。因此法院认为博宇公司未能证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正因为“秘密点”在商业秘密经营信息纠纷案中的重要性,只有在明确了经营信息的“秘密点”后,才能够进行下一步的同比鉴定,以判断侵权人的行为是否侵犯涉案信息,因此当出现鉴定或法院要求提出秘密点,权利人应当及时响应并积极提交证据以便更好维护自身利益。若在没有明确“秘密点”的情况下,就草率地认定某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并进而在诉讼中以此作为证据来主张侵权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则很大程度不会被法院采纳,对自身十分不利。正如本案:对于博宇公司上诉,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已于2012年5月31日委托辽宁省电子信息产品司法鉴定所对王国奇使用的电脑进行鉴定,辽宁省电子信息产品司法鉴定所接受委托后,出具情况说明,表示该鉴定目标无法实现,故上诉人博宇公司关于原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存在问题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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