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在商业秘密侵权中,权利人可以请求保护多个商业秘密,包含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但法院会具体针对每个保护对象进行评判,认定标准则是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本文以原告提供的诉讼材料,结合商业秘密要件准则展开分析。 一、基本事实 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原告已与数十家欧美制药公司、跨国化工公司及进口商建立了长期、稳定、友好的业务来往。2008年6月,被告卓某应聘到原告处工作。同年9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卓某岗位为外贸业务员。 被告卓某在职期间,原告将上述客户交由被告卓某持续跟踪、联络。被告卓某不仅知道客户联系方式,且掌握了各个产品的价格策略及客户的交易习惯、产品需求、需求数量等深度信息,而这些深度信息是根本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取。原告为保护其商业秘密,制定了《员工手册》《保密制度》和《业务员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了员工的保密义务。同时,原告购买并安装网络监控系统、外贸邮件管理系统、产品管理系统、合同管理系统、电话语音系统等,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2011年1月,被告卓某以怀孕为由,提出辞职。此后,被告正式离职。在被告卓某离职后,原告指派其他员工接替卓某的工作时,发现美国客户在向卓某的工作邮箱发送邮件询价的同时,将邮件发送到卓某的私人邮箱。原告立即对被告卓某工作期间的业务往来进行核查,发现被告卓某,利用被告卓某获取的原告的客户信息,与原告的客户达成多笔交易,并获取巨额利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二、法院裁判 1、被告卓某、立即停止与原告杭州DY化工有限公司客户名单所涉CONSTARINC公司、FASTCOINC公司、IMAGETECHNOLOGYCHEMICAL公司之间的交易,在原告客户名单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2、被告卓某、赔偿原告杭州DY化工有限公司损失300000元; 3、驳回原告杭州DY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商业秘密律师评析 本案原告提交八组证据,其中对于第二组证据、第三组证据进行讨论: 第二组证据:1、阅读回执(附《员工手册》和《保密制度》);2、DY化工业务员管理暂行条例,3、软件购买合同书、发票、网络岗用户手册、正版软件购买证书,4、网络岗网络监管软件,5、孚盟软件最终用户许可协议、trademail说明书,6、trademail邮件系统,7、产品管理系统,8、合同管理系统,9、主题产品购销合同、发票、付款凭证,10、电话语音系统资料。 证明原告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商业秘密,被告卓某对其知悉的原告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组证据:1、(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8235号公证书及翻译件,2、被告江苏中鼎公司网站内容,3、SKYRUNINDUSTIAL,LTD公司注册资料,4、(2012)杭证民字第3067号公证书,5、(2012)杭证民字第3068号公证书,6、(2012)杭证民字第3069号公证书,7、发票。证明美国CONSTARMC公司、IMAGETECHNOLOGYCHEMICAL公司、FASTCOMC公司、ROANINDUSTRIES公司、CharlieKwiatkowski等客户信息属于原告的商业秘密,三被告侵犯了原告商业秘密。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釆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不正当竞争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据此,原告的涉案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关键在于审查其是否具有相应的秘密性、保密性和价值性。通过【第三组证据】:原告与美国CONSTARINC公司、FASTCOINC公司、IMAGETECHNOLOGYCHEMICAL公司等己保持将为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尤其是客户的产品需求、质量、价格、付款方式等特定交易习惯信息,系原告在长期交易过程中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和运营成本而获取的,通过公开渠道难以获知,并不为其他竞争者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具有秘密性;该客户名单附加的商业价值和承载的信任关系亦使得原告更具竞争优势,为原告带来经济利益;同时【第二组证据】:原告亦通过与员工签署《保密协议》、安装监控软件等方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综上,应认定包括CONSTARINC公司、FASTCOMC公、IMAGETECHNOLOGYCHEMICAL公司等在内的涉案客户名单构成原告的商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