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事由之一即合法来源,即被告主张其所使用的与原告所主张的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的来源是合法的,其中合法来源包括反向工程、独立科研开发和个人信赖的抗辩。
【基本案情】
H市某公司生产自动接纸机,该公司将其产品首次送到J市京展销时,很受业内人士的赞许。某M国公司在J市、H市独资设立的某自动接纸机生产销售公司,为垄断国内市场,控制其产品的销售,向H公司提出收购或者合作开发,遭拒绝。不久后,M国公司就其J市分公司、H市分公司的名义,以侵害商业秘密为由,将H市某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H市某公司以其技术工程来源途径合法,否定实施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2000年年初左右,原告开始与案外人“SL株式会社”发生持续的交易。被告SFY公司设立后,案外人“SL株式会社”基于对被告黄某某的信任,随即与之建立了业务关系。 【裁判结果】 后M国公司以其尚有证据没有收集为由撤诉。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反向工程作为商业秘密不侵权抗辩事由,其是通过技术将商业秘密技术信息产品进行拆卸等操作进而得到商业秘密信息。那么这种抗辩是否能够否定商业秘密的秘密性呢?其次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或者信息能否再作为商业秘密要求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邱戈龙、黄雪芬认为: 首先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这种秘密性是权利人通过采取保密措施得以维持这种状态的,其具有相对性,其不能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手段研究开发出与其相同的相关信息。同样,其也不能阻止其他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其产品并通过一定的科学手段进行拆卸等操作而得到该产品的秘密信息。其获取这种信息的合法理由在于其加入了自己的劳动及创造性思想。而对于那种通过一般的观察和简单的拆卸即能得到的信息,其本身就不具有秘密性,其不属于商业秘密,也就谈不上使用反向工程来进行抗辩了。所以通过反向工程得到信息其并不必然导致商业秘密失去秘密性,除非其将该信息公知于众,从而丧失秘密性。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相关信息的人也可以以该信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实际案例中, 要使反向工程抗辩事由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1.被告是从公开渠道获得有关产品,此公开渠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是原告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为被告所得。第二是原被告之外的其他相同产品经营者的产品在市场上公开销售而为被告所得。 2.被告通过技术手段对获得的产品进行了拆卸、测绘、分析等劳动,强调了被告的劳动付出或者对价支付。 3.被告的反向工程抗辩要求具有行为正当性前提,即被告如果是通过不正当行为获悉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的事实足以认定时,该行为的不正当性就否定了其主张反向工程的基础,被告不能再以反向工程来进行抗辩。有时即使是通过正当行为获得,也不可以此来进行抗辩,如跳槽员工,曾经接触过该信息的人员。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