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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法院判决“不用坐牢”

时间:2018-12-14 15:3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有些情况是律师和当事人都深知当事人被认定为犯罪是无可避免的事实,因为当事人的确实施了犯罪行为,且相关机关也已掌握了充分证据。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依旧是有不受牢狱之灾的可能的,例如本案的情况。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原系DC公司电器部职工。11年3月某日,金某某借工作之便,私自拷贝了存于公司电脑管理员移动硬盘中的DC公司两种机械的全部图纸和配置、明细等资料。后金某某从公司离职,自己开设工厂,将上述从DC公司窃取资料中的“DC机械”改成“DF机械”,打印成图纸后,委托A机械公司生产螺杆机筒等零部件,在工场组装生产片材挤出机。2012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将其组装生产的JPW105-1000型片材机组一台以14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DC公司的客户YF公司,造成DC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534.82元。

       经鉴定:DC公司主张塑料挤出机中螺杆图纸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金某某生产、出售的塑料挤出机中螺杆所依据的图纸与DC公司确认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对应的图纸具有同一性。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律师评析】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以某罪名提起公诉的标准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旦走到了犯罪嫌疑人要上法庭的哪一步,犯罪嫌疑人最终被认定无罪的情况基本可以说是万中无一。那么这种情况下,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使得当事人不用遭受牢狱之灾就成为辩护律师最好的工作成果。依据《刑法》有关规定,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除此之外还得法院认为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点法院主要是依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判断的。
       本案中,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窃取DC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JPW105-1000型塑料片材挤出机二台,造成DC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1153534.82元,属于刑法规定的“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依法会受到刑事处罚已经是既定的事实,按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程度,依法应当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罚金。所以本案中被告人的情节是符合被宣告缓刑的初步条件的,在此基础上,被告人金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本人及家属已向DC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取得DC公司的谅解,表现出犯罪嫌疑人确实有心悔改。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决定对金某某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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