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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质证引发法院撤销判决,企

时间:2019-01-22 14:5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纠纷案件质证引发法院撤销判决,企业维权成功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质证是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决定性步骤。我国明确规定了包括司法鉴定结论在内的任何证据必须经过质证后,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更是将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作为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之一,本案之商业秘密纠纷案件正是由于质证引出再审,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于此本文简述其中质证的相关法律实务。

 
      【案件经过】

  原告NSF公司诉称,BNT公司和WG公司拥有GES18、GES25自由降落式救生艇相关技术的技术秘密,华某某在担任NSF公司总经理期间,将上述技术秘密提供给BNT公司和WG公司,侵犯了NSF公司的商业秘密。BNT公司和WG公司在明知他人通过侵权形式获得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然获取、使用NSF公司的涉案商业秘密,构成侵权,请求判令BNT公司、WG公司、华某某立即停止侵犯NSF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并各被告连带赔偿NSF公司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锡知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

  二、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立即停止侵犯NSF公司涉案商业秘密,即在涉案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不得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赔偿N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华某某、BNT公司、WG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四、BNT公司销毁侵犯NSF涉案商业秘密的救生艇模具; 五、驳回N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后,被告等人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现裁判如下:

  驳回江阴BNT船舶设备有限公司、华某某的再审申请。
 

      【广东长昊律师点评】
 
  被告在再审中诉称:同时鉴定组组长脱天禄教授未能出庭参加质证,对于庭审中提出的问题,出庭专家很多以要脱天禄教授解释为由搪塞未能给予合理解释;鉴定机构对二审鉴定报告的勘误报告未能尊重专家庭审中的意见表述,未就质证中所发现的错误进行全部更正,也未要求专家签字,违反了鉴定的流程。


  对于其诉称一,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相互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质证的核心内容也应贯彻公开、言词、辩论原则,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使相关证据材料成为诉讼证据。质证采取审判长主持下的交叉询问方式。由于鉴定结论是鉴定人通过观察、测量、比较、实验、分析、综合、归纳、演绎等方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的分析判断,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且鉴定结论属于“意见证据”,让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交叉询问,既可以促使鉴定人提高鉴定结论的质量,也可以通过质证程序解除当事人之间的疑惑,过滤不合理的鉴定意见,促使鉴定结论获得公正性和可接受性。此外,依法应当通知鉴定人出庭,由鉴定人当庭陈述其做出鉴定所依据的检材、科学程序、鉴定所运用的理论和技术,接受各方当事人的质证,从而使当事人有机会发现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之处,提高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质量,帮助法官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正确认识。就本案而言,鉴定专家单明哲提交的相关意见也仅代表其个人意见。而二审鉴定报告的最终形成是鉴定专家组评议讨论的结果,专家组成员之间有不同的观点亦属正常,最终形成的二审鉴定报告代表的是多数专家的意见,个别专家在法庭质证后发表不同意见并不影响二审鉴定报告的合法性。鉴定组组长脱天禄教授虽未出庭参加质证,但鉴定组的其他四位专家均出庭参加质证,该四位专家均全程参与整个鉴定过程,某位专家的缺席,并不当然影响法庭的调查质证。

  而对于其诉称二,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认为:根据《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五)款之规定,以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无需举证,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除外。而本案被告主张部分专家在二审鉴定报告上签字是在鉴定机构的威胁和利诱下签署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因此法院不予认可,且鉴定机构根据庭审质证情况对二审鉴定报告作出勘误说明,亦属正常。综上所述,二审法院采信鉴定报告并无不当。

  面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并非已成定局,质证在诉讼过程中也是举足轻重,不可忽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您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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