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企业在司法诉讼中如何降低商业秘密二次泄露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业秘密的泄露有很多方式,而其中有一种为恶意诉讼套取对方商业秘密。虽在民事诉讼中,商业秘密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也是企业的商业秘密泄露或被侵害的一个危险阶段。特别是我国相关法律在诉讼、仲裁期间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不健全,失密风险极高。那么如何在诉讼过程中保护商业秘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分享企业应当如何在商业秘密维权中降低影响。
【基本案情】
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28日,经营范围为工业办公自动化、计算机产品开发与自销。该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深圳市深软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研发之“XMF”财务软件在重庆地区的推广、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至2002年5月,已拥有使用“XMF”财务软件的固定客户445家,并形成客户名单,该名单上载有“购买时间、购买单位名称、联系电话以及购买模块”等内容。
从1998年开始,周某金、阳某、周某相继成为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员工,从事“XMF”财务软件的推销和售后服务工作,在工作中,通常采用向相关客户出示客户名单来推销“XMF”财务软件的方法。周某金还是该公司股东之一。 2002年5月14日,周某金在退出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后与阳某、周某等人入股设立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同样从事“XMF”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重庆佳勃软件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客户名单与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基本相同,连名单上的购买时间、模块及单位排列顺序都基本相同。” 【裁判结果】 一、被告重庆XL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某金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告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 二、被告重庆XL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某金共同赔偿原告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重庆XL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周某金均不服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74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重庆XMF财务软件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之中,被告周某、阳某、周乙三人原为原告的员工,从事的是软件推销与售后服务工作,在退出XMF财务软件公司之后设立了佳勃软件公司,同样从事“XMF”财务软件的销售及售后服务工作。佳勃软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客户名单与XMF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基本相同,连名单上的购买时间、模块及单位排列顺序都基本相同。随后后XMF财务软件公司以佳勃软件公司、周某、杨某及周乙侵犯其商业秘密为由起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法院以民事判决书确认了XMF财务通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属商业秘密,四被告不得再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原告的商业秘密,并在判决书附页列举了原告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 在这里关于本案的后续及其他内容就不予赘述了,而本文的所讨论的是法院在判决书中是否有泄露原告XMF财务软件公司的客户名单的可能性。而回归判决书,虽然法院在判决书的附页中列举了XMF财务软件公司的445家客户的单位名称,但是该列举只涉及到了客户名称的公开,仅为公知性信息,即可通过公众渠道获取的客户信息,而并没有涉及到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深度信息。作为对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的界定,并没有导致客户名单内容的完全公开,所以应该说原发的做法并没有泄露原告的商业秘密。 从这也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权利人应该更加注重对自己的商业秘密的保护,降低司法诉讼对商业秘密的影响,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在民事诉讼中二次泄露,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律师认为: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其中关于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不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别有用心”的人知晓,权利人以及企业应该通过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防止商业秘密在诉讼过程中外泄;
◆其次,应防止商业秘密在执政过程中被对方当事人进一步知晓。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在法庭上公开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一句,但在公开质证的过程中,就有可能造成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进一步泄露。此时,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就应当要求在质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证据可以摘抄,但不能复印,同时应当做出书面的保密承诺,以此保护好当事人各方利益,尽量减少二次泄密和恶意诉讼的发生;
◆最后,商业秘密权利人应对法院的判决书内容进行监督,防止因法院的疏忽将其商业秘密的信息在判决书中泄露出去。法院不应当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在判决书中列某,但是人一旦发现商业秘密的信息被法院在判决书中泄露,应立即在法院反应,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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