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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侵犯时如何做好应急措施

时间:2016-05-24 12:16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后,诉应急措施与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同时也影响着案件的证据保全。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根据商业秘密诉讼案件归纳企业单位一旦遇到商业秘密侵权时所采取主要保护商业秘密的应急措施。
 
【案件经过】
  2004年1月11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签订《劳动合同》,聘请钟小平担任生产部总监(后任厂长)并签订《竞业禁止及保密合同》;2009年3月29日,上海龙山凤公司与钟小平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2009年6月24日,钟小平、李小春(李小春2005年在上海龙山凤公司工作)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成立上海洛鑫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上海龙山凤公司发现后,多次向钟小平提出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未果。故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和第三人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钟小平、李小春及上海洛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李小春和第三人上海洛鑫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对钟小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钟小平赔偿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驳回上海龙山凤机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点评】
  在本案之中,2009年6月24日,钟小平、李小春在上海市注册登记成立上海洛鑫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与上海龙山凤公司相同的多型号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产品。上海龙山凤公司发现后,多次向钟小平提出交涉,要求停止侵害未果,遂于2011年9月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依上海龙山凤公司申请,法院依法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查封、复制了钟小平及上海洛鑫公司贮存于电脑中的技术图纸、业务往来明细等资料。根据钟小平部分自行记载,自2009年12月至2011年10月,上海洛鑫公司生产行星螺杆挤出机及其三件套的销售收入为832.66万元。2012年7月20日,上海龙山凤公司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请求对原、被告及第三人持有的系列行星挤出机和“三件套”技术图纸进行比对,以确定被告及第三人是否使用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技术、侵害了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法院最后以上述证据认定钟小平提出上海龙山凤公司的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构成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所汪红丽综合本案分析,原告在发现商业秘密侵权时,首先和当事人交涉并要求其停止侵害;同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对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侵权的产品进行查封保全,防止侵权人销毁删除相关事实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单位一旦遇到侵权时应果断采取应急措施,如有:
  第一,了解侵权人知道多少商业秘密内容;
  第二,有关商业秘密是否已经传递给竞争对手;如果还没有到达,采取措施尽快跟踪,同时警告有关人员不得违反法律,传递秘密文件,或泄露内容;
  第三,向可能得到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发出通知,告知其侵权性质和后果;
  第四,如果必要,可与竞争企业进行接触和谈判,表明保护商业秘密的态度;
  第五,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取得证据,制止被告侵权,但只有原告起诉时才能使用这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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