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其涉案信息由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组成。对于技术信息,有何内涵又如何理解,与经营信息又有何区别。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简述关于技术信息的概念、区分。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3日,原告KLY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ALT大连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长时间、大规模地使用涉案专利方法生产泡沫镍产品并在国内外大量销售,侵犯其发明专利权。KF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从ALT大连公司处直接购买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并生产镍氢电池,亦侵犯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判令ALT大连公司、KF公司立即停止侵权;ALT大连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4990万元。”
【裁判结果】 一、ALT大连公司和KF公司立即停止侵犯KLY公司ZL95102640.2号发明专利权的行为; 二、ALT大连公司赔偿KLY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9814197.96元; 三、驳回KLY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ALT大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侵犯商业秘密的涉案信息为技术信息,不言自明。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是有区别。那么应当如何定性。作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信息在《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将其范围限定为:“包括以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或其他形式的载体所表现的设计、工艺、数据、配方、诀窍等形式。”在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本单位所拥有的技术秘密,是指由单位研制开发或者以其他合法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本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试验结果和试验记录、工艺、配方、样品、数据、计算机程序等等。技术信息可以是有特定的完整的技术内容,构成一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是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该解释比较准确地揭示了技术信息的内涵和外延。这里的“技术”是从狭义角度认定的,是指根据自然科学原理和生产实践经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而不包括社会科学及其相应技能。 作为商业秘密的两个主要的组成部分,技术信息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侧重于工业中的技术知识和经验;而经营信息更侧重于在经营、管理,范围更大,涉及商业、服务业、旅游业、金融等等。技术信息比商业信息具有更明显的财产价值,对技术信息的认定比较容易,可从鉴定、合同协议、技术转让费等进行证明;而经营信息在构成条件和范围上存在很多不易确定的地方,更多通过权利人围绕要件举证,法院通过日常经验加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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