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计算机时代下的商业秘密侵权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网络技术的发展把人类社会带入了信息网络化的时代,商业秘密的本质便是信息,相比于传统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借助于纸质媒介记载,借助保险柜等方式进行保管,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储存、传输和利用具有明显的优势和便利。基本上商业秘密是以数字形式贮存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分享的案例正是通过复制信息进行商业秘密侵权。
【基本案情】
2000年年底,被告徐小清踏入深圳市润天智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凭借她的勤奋和精明,短短时日就被委以重任,擢升为副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领导工作。之后,她把自己的亲友、同乡龚岷、马少华等人安插在公司担任技术、开发管理、行政和文案管理等职位。 2002年6月间,被告沈阳市金龙喷绘公司总经理李明光通过向润天智公司购买喷绘机认识了徐小清,事后他多次与她联系,并提议徐小清获取其公司的喷绘机生产技术资料,并以重金引诱,邀她与其他技术人员一起前往沈阳工作。 月薪才几千元的徐小清在高薪和种种引诱面前动摇了。她利用工作之便,复制了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生产的相关技术资料,同时怂恿被告龚岷及马少华一起前往沈阳,为沈阳市金龙喷绘公司生产喷绘机。龚岷及马少华在重金面前也丧失了理智,几人协同一起作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明光、徐小清、龚岷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被告人李明光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徐小清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龚岷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商业秘密的侵权随着技术化发展也有所变化,出现利用管理或者能方便的接触、使用企业电脑、网站的优势,随意窃取、泄露或者利用上网企业具有商业价值的保密性资料信息。如在本案之中,徐小清指使龚氓在润天智公司拷贝了软件工程师赵某、机械工程师颜某某电脑上的喷绘机生产相关技术资料。5月12日,龚眠将拷贝好的硬盘交给徐小清。次日,被告人徐小清、龚崛及马少华三人未办理辞职手续即乘飞机前往被告人李明光正在筹备的沈阳市辽宁柯宝科技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由徐小清将内含润天智公司喷绘机的相关技术资料的硬盘交给李明光。之后,被告人龚崛及马少华开始在柯宝公司工作。同年8月,柯宝公司生产出“赛特”3200数码彩色喷绘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律师认为:在电子数据时代之下,权利人大部分都采用了储存在计算机硬盘里面的技术信息。这些商业秘密信息虽然不像移动存储工具中存储的信息那样,能很容易被侵权人通过带走其存储的载体,但是如果该台计算机与因特网相连或者没有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的话,商业秘密侵权人也可能通过进入电脑,进而对该储存技术秘密的电脑进行操作,或是用移动存储工具将硬盘中的商业秘密信息进行复制转移从而侵犯商业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润天智公司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是仅与公司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从而得以维权。而在本案中,权利人对于储存计算机并未过多加以重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您在计算机的保护中加以预防性保护,那么就不会出现本文的后续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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