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权利人对于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维权是很困惑的,一方面表示一定要让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处罚,另一方面却苦于提供证据。作为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长昊律师事务所来说,早已能够轻松驾驭此类案件,我们能做的便是用“想他人所想,做他人不能做”的法律人思维来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长昊律师代理的耀某公司商业秘密维权案件,已成功将被告人定罪,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刑事处罚,并通过民事索赔的方式向权利人赔偿损失。下面就由主办律师与大家一同分享本案。
【案件经过】 权利人耀某公司与盈某公司是同一法定代表人的关联公司,是专业从事不锈钢精密铸造的企业,该两公司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特有的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同时开拓积累了长期稳定的客户资源。为维护公司利益,确保特有的技术和客户资料不外泄,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跟员工都签订了保密协议,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将产品开发的技术工艺及客户资源进行保密。 2008年1月起。被告人刘某到耀某公司工作,2009年3月21日,被告人刘某与耀某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书。被告人通过工作上的便利,获取了绞盘、铰刀生产技术和工艺,以及公司开发与维护的长期稳定客户资源等公司秘密。2011年3月,被告人未办理离职手续便离开耀某公司和盈某公司,利用从权利人处获取的技术信息指导权利人的合作伙伴生产出绞盘和铰刀等,并将生产的产品以低于权利人的价格出售给权利人长期发展的稳定客户。 权利人发现被告人上述行为后,便开始向长昊律师咨询维权事宜,希望能通过法律的力量而停止被告人的侵权行为。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长昊律师科学的分析与引导,最终被告人刘某被告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名成立,被告人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且长昊律师通过民事索赔的途径使得权利人最终获得了损失赔偿。 【广东长昊律师点评】 此案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有多方面的原因。其中法律适用是最为重要的。作为本案承办邱戈龙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律师,自认为以下几点是本案司法实践较为有意思的,且是本人最大的收益。 一、权利人应当要穷尽一切办法为自己的主张寻找证据支撑。 权利人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最大困惑便是举证困难,在明知被告人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无法获取证据,而且被告人也不会坐以待毙,在很多时候听到一些风声,便开始着手销毁证据。在长期与被告人的博弈实战经验中,长昊律师团队已经形成了自己特有的风格,即能给权利人提供一些有效的法律建议,从而能真正支撑到权利人的主张。如本案,权利人已知道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也知道被告人是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泄露给权利人的合作工厂并进行后续加工,从而以低价出售给权利人原有的客户。其实通常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模式一惯如此,被告人将自己与合作工厂及客户绑在了一起,权利人是眼睁睁看着被告人在自己的眼皮底下放肆而无可奈何。若是由着被告人的此种行为,则权利人的损失将继续扩大,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将不再具有价值。 最终经过一番权衡后,长昊律师建议被告人放弃追究合作工厂的法律责任,从而争取到合作工厂的支持。合作工厂出来指证,是被告人将商业秘密泄露出去的,最终才可以将被告人定罪。 二、被告虽然一直在抗辩,但却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作为被告辩护人,在处理案件时的通常行为是,对于公诉机关的主张通通否定。这对案件的当事人是极为不利的,也是极不理性的的行为。首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自进入刑事程序,到案件最终提起公诉,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是经过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 因此若辩护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却只会一味否定,首先公诉机关一定会“死咬”着被告人不放,其实,主审法官也只会认为被告辩护律师在作垂死挣扎,不仅表现的不够专业,即使存在合理的辩护理由,法官也很难找到支撑点来支持被告人的主张。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