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始终奔跑在法治时代的前沿,以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大无畏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严谨态度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孜孜不倦地推动司法改革实践继续排空向前,创造大数据时代下长昊在行业中的话语权。 近日,长昊律师事务所在商业秘密一案中又添精彩战绩。东莞大朗JX电子厂、JX五金电子公司向法院起诉东莞市ZJ电子有限公司的杨某、唐某、郭某、蒋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并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所有损失。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要求二审。被告在紧急情况下找到长昊律师事务所,长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采用攻防结合的策略,最终法院驳回原告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长昊律所接下烫手山芋,对委托人负责到底 时值深秋,人们常说春困秋乏,而在长昊人的脸上看不到一丝乏意。ZJ这个案子说来非常特别,当事人从没来过律所,也就是该案件从洽谈到接下,再到整个办案过程,长吴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办案工作队创造的出差次数最多的一单民事案件。案件是由邱戈龙律师一位要好的朋友介绍的,我们切入案件的时候已经是一审判决已下达。由于时间紧急,当事人又是十分迫切,因为一审判决是他们万万想不到的,本以为没什么大事。而当与我们接洽后,才发觉案件的重要性。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核心的工作组次日便抵达ZJ公司。以一审判决书为基础对案件展开谈论,分析整个案件。 从ZJ公同的四位股东了解得知,该案件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未提交任何证据,因为他们聘请的一审律师以及他们自己都觉得不侵犯他人著作权。而邱律师在ZJ公司分析整个案件的过程当中,才让ZJ公司的四位股东意识到当初犯的错误。为了能够在二审当中补救。四位股东一致希望长昊律师事务所能够接手案件。邱律师经过三天的考虑,四位股东的电话轰炸战术让邱律师终于答应接下案件。 律师都希望能够接下更多的案件,长昊所的律师们却不同。他们也希望接下很多案件,但是他们从来都是要经过彻底研读案件,深思熟虑后才决定是否去接。这一切都源自于对当事人秉持颗负责的心!签下委托代理合同,邱律师马上书写上诉状提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整个案件十分被动也是唯一的难点就是:一审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如何让二审法院接受我们的证据,如何让法院信服我们提交的证据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新证据”,律师不怕没证据,就怕有证据却无法使用。 主动进攻,积极防御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长昊律师团队确定了攻防结合的诉讼策略。针对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审原告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商业秘密的部分,支持委托人计划上诉的主张,主动上诉,针对原审原告提起上诉的部分,寻找证据,积极防御,使原审原告上诉主张不能得逞。 法院一审判决结果为:1.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立即停止侵犯JX厂JX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上述商业秘密,不得利用原审原告的上述商业秘密从事与原审原告同类业务的经营,直至相关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时为止。2.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向JX厂、JX公同赔偿经济损失(包含维权的合理开支及费用)3200000元。3.驳回JX厂,J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9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3924元,由JX厂JX公司负担30000元,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负担33924元。审计费用46641元,由ZJ公司、杨某、郭某、蒋某、唐某负担。 首先,主动进攻。邱律师根据委托人陈诉的案件客观事实,结合一审法院已经认定的法律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以“生产工艺流程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关于JX所主张的客户、供应商经营信息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杨某、唐某、郭某、蒋某并没有保密义务,原审法院关于侵权损失的认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其次,全面防御。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原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支持原审原告在一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2.原审被告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邱律师认为,为支持我方上诉,推翻一审法院部分判决,驳斥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我方必须克服如下难点:1 原审原告主张的第四点第五点技术秘密是否是商业秘密问题。2 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一点经营秘密是否是商业秘密问题。3 原审原告主张的第二点经营秘密是否是商业秘密问题。为克服本案上述难点,邱律师集中精力收集证据材料,发挥我方在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的专业优势。 最终原审原告在上诉中主张的多个技术秘密,除了作业指导书以及生产工艺流程外,其他技术秘密已被我方逐一突破。除此之外,邱律师经过仔细调查发现,原审原告的保密制度漏洞很多,也没有安排相关人员对保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进行监督,原审原告的保密措施并不是有效的保密措施,根本达不到防范商业秘密泄露的可能性,因此原审原告采取的保密措施不满足商业秘密保密性的实质构成要件,原审原告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并且经过专业评估后ZJ公司的获利金额也远远低于原审原告起诉金额和上诉金额。 结局意外,可圈可点! 在一条条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下。原告逐渐败下阵来,正义的天平逐渐向我方倾斜。本案二审法院坚持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驳回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在接受原审被告委托,代理本案二审时,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综合评估了这个案件,认为争取胜诉还是有希望的。虽然我方接受委托时,已是二审程序,通过调取审开庭笔录,发现在一审中原审被告过多放弃了自已的诉讼权利,二审要扭转一审的局面,难度不小。 为此,在接受委托后,长昊律师事务所组织多次讨论,积极调查取证,委托司法鉴定、损失评估,寻找ZJ公司客户信息、供应商信息合法来源的线索和渠道。虽然我方的上诉请求没有被支持,但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也没有被支持,在驳斥原审原告的上诉请求方面,也确实给原审原告造成了不小的压力;对于原审被告能在二审程序中,补充如此之多重量级的证据材料,也完全超出了原审原告的预料。委托人对这个结果表示满意:“长昊律师事务所从来不会让我们失望!” 更多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技巧请查阅:www.supermecourt.com,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15915344883,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全案例订阅: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