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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2018年前华为工程师涉嫌新型犯罪的不逮捕奇

时间:2018-12-14 10:17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2018年6月武汉的酷热悄然到来,周某作为华为公司的软件工程师,正和妻子尹某计划着离职后的家庭旅游,以避开武汉的酷热天气。离职手续在华为公司有条不紊的办理着,然而,等待周某的并不是甜蜜温馨的家庭旅游,而是冷冰冰的牢狱生活。华为公司的安全部门发现“已离职”的周某,非法入侵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抄袭项目代码,于7月6日报警,警察迅速介入,并在当天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周某抓获。

       当尹某得知丈夫下狱的消息后,宛如晴天霹雳,想到两个不满十岁的孩子,一个患了尿毒症的年迈老父亲,还有高额的房贷车贷,忽如其来的家庭压力对于目前无业的她来说是毁灭性的,尹某知道丈夫自由是拯救这个家庭的唯一办法。以黄雪芬、卢腾飞为首的商业秘密律师团队,听完尹某的叙述后,知道此事并不乐观,危难之中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于7月10日毅然接下这个委托,排忧解难与尹某一起挽救她的家庭。

固定证据,涉案代码是受GPL协议限制的开源代码

黄律师接受委托后,带领商业秘密团队火燎火急从深圳直赴武汉,于7月12日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周某,以求对案情的全面了解。
从周某的反馈中,我们抓到了本次案件的核心辩护点,犯罪嫌疑人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是英国某公司使用了受 GPL 协议保护的第三方软件的源程序的基础上开发的,按照GPL协议,英国某公司必须无偿提供软件的完整源代码。换句话说,该源代码为开源代码,不具有非公知性、实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该源代码缺乏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和实用性,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在计算损失时,不应该按照侵犯商业秘密罪造成的“重大损失”计算经济损失。

周某摘抄的“基于Limux系统的Dbus C++相关源代码”为开源代码是必须公开的数据,获取后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不具有法律保护的价值,不属于本罪法律保护范围的数据。

纠结的离职期,周某主观上缺乏犯罪的故意

据目前查明的情况已显示,周某直到2018年7月6日在公司办公室被抓,华为公司都不曾找周某签署离职保密协议、交接工卡、开具离职证明,也未通过任何方式告知周某不得进入公司、不得再使用公司系统,因此,才导致周某认为其在2018年6月29日至案发这一期间乃是华为公司员工,进入公司办公场所、进入公司系统是被允许的。

对于2018年6月29日至案发是否算未离职,即使华为公司与周某现在对此有争议,但从华为公司不作为任何声明,可阻止而不阻止让本案继续的心态,黄律师认为,存在刻意的一方是华为,相反周某因主观上本身就没有要侵权,且从其客观行为上,其在办公场地公开摘抄且摘抄时间持续了整个办理离职期间都可见其主观上真的仅是为了学习而非要侵权,否则在周某长达在华为公司13年履职、本身又是技术高手,真要侵权会选择在此敏感期、采用在公开场合持续摘抄这一广而告知方式进行,这明显不符合日常生活逻辑。其次,即使从行为结果程度而言,本案涉案源代码一直在华为公司控制下,至少没有实际造成任何不利后果,并没有任何社会危害结果,不符合本案立案根本,不应当作犯罪处理。

如若所述,华为公司完全也有能力阻止事件发生,然华为公司一直放任事态持续,对此放任部分,华为公司本身也应承担责任,而放任部分现在也刚才就是有争议的2018年6月29日至7月6日这几天时间,从存疑有利被告刑事政策而言,本案也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审慎公正,司法机关公正执法守护世界的正义

湖北省武汉市豹澥派出所作为本案的侦查机关,承载着党和人民的重托,高举依法治国的大旗。捍卫法律,执行法律,用铮铮铁肩维护法律的尊严。在侦查阶段,积极听取当事人陈述,辩护律师的意见,排除一切干扰,坚持公平正义,一身正气,把公安工作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公正办案。

厚厚案卷,好似荆棘丛林一片,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手执正义,是法律的使者,度化人间的丑恶,是道德的化身,衡定世间的不平;持法律之剑,为社会的安宁,惩恶扬善,正义磅礴。

30天的侦查期限到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黄律师知道,决定周某一家的命运,就在这未来的7天里了。黄律师孜孜不倦,以长篇巨幅描述周某不构成犯罪的种种观点,形成逻辑清晰,伦理有据的《不逮捕意见书》。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不屈不挠,积极与检察院沟通,检察官耐心听取,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原则的评判标准,听取了黄律师不逮捕意见,于2018年8月14日,历经37天的牢狱中解救,周某重见天日,恢复自由,尹某脸上的愁云消散,他们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释放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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