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商业秘密 【导读】在开始写这篇文章之前,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涉案技术方案是属于商业秘密,也就是说,侵权人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司法机关控制了人身自由,那么最后面临的是否会被法院判处侵犯商业秘密罪,面临监禁呢? 【基本案情】 2000年10月,被告人周某隆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与被告人陈某明共同商议,利用周某隆掌握的“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的信息,由陈某明注册成立B公司,生产与A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同年年底至2001年4月期间,周某隆向B公司提供了A公司研制的“刺孔型干爽网面”模片样品,并通过他人加工复制。同时,周某隆又伙同陈某明、被告人陶某强等人,先后赴C公司、D厂;分别订购了与A公司相同的主要生产设备YH-600型压花机2台、FQH-600型分切机1台、YY32-50A型四柱液压机1台。陶某强明知“刺孔型干爽网面”的生产技术和设备是A公司的商业秘密,仍违反该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利用其掌握的该公司专有生产技术负责验收,对压花机、分切机等生产设备进行安装、调试、检测。2001年7月至2003年3月24日期间,B公司利用亚恒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与该公司相同的“刺孔型干爽网面”,并以低价销售给E厂等多家单位,产品销售量共计101.705吨,获利20万余元。致使A公司的同期销售量减少96.495吨,直接损失达108万余元。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周某隆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被告人陈某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陶某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的黄雪芬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因此,认定本案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构成要件,对有保密义务的被告人而言,主观上应存在故意,客观上有披露、使用行为;对没有保密义务的被告人而言,除主观上应明知或应知外,客观上还必须有获取并使用的行为。如果被告人之间主观上有共同的故意,客观上有共同的行为,则构成共同侵权,另外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在5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权利人经济损失达到250万元以上的,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侵犯商业秘密不一定构成犯罪,只要有相关证据证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没有达到50万元,或者基于现有的证据,无法证明权利人的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的,都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当并不意味着,不承担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有相关证据证明,三被告造成权利人的损失达到100万余元,因此法院作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 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技巧欢迎访问:www.supermecourt.com。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更多精彩案例点击查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