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他人侵犯,且损失重大,在与侵权人达不成相关赔偿的合意时。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侵权人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如果侵权人想少坐几天牢,自然会乖乖赔钱。
【基本案情】
被告人金某某原系DC公司电器部职工。11年3月某日,金某某借工作之便,私自拷贝了存于公司电脑管理员移动硬盘中的DC公司两种机械的全部图纸和配置、明细等资料。后金某某从公司离职,自己开设工厂,将上述从DC公司窃取资料中的“DC机械”改成“DF机械”,打印成图纸后,委托A机械公司生产螺杆机筒等零部件,在工场组装生产片材挤出机。2012年7月份,被告人金某某将其组装生产的JPW105-1000型片材机组一台以148.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DC公司的客户YF公司,造成DC公司的经济损失1153534.82元。
经鉴定:DC公司主张塑料挤出机中螺杆图纸中的相关技术参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金某某生产、出售的塑料挤出机中螺杆所依据的图纸与DC公司确认包含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的对应的图纸具有同一性。” 【裁判结果】 被告人金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律师黄雪芬、邱戈龙认为: 商业秘密权人确定自己的商业秘密受他人侵犯且损失估计超过五十万元的侵害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在与侵权人协商后,达不成有关损害赔偿的合意时,比起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侵权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权利人更可能得到足额的赔偿。 当被告人面临公诉机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为由的刑事追诉时,如果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相应的犯罪行为,且公诉机关掌握了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的话,那么被告人认罪后,其为了争取能得到法院从轻量刑,其必然会从其悔罪表现上下功夫。而法院评价被告的悔罪表现,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看被告人人最后对待受害人的态度,看被告能否从受害人手中得到谅解书。由此,被告人为了尽可能少的遭受牢狱之苦,必然会不遗余力的去争取的到受害人出具的谅解书。而此时的主动权显然就是掌握在我们的商业秘密权人手上,商业秘密权利人有权依据被告人是否全额赔偿其损失而决定是否向被告出具谅解书。 本案中, DC公司在发现其商业秘密被金某某侵犯时,并在确定其因此损失重大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此之前DC公司究竟有无与金某某就赔偿问题协商过,我们暂且不论。但本案中,被告金某某确实是为了获得DC公司出具的谅解书,而连同其家属均向本案中的受害人即商业秘密权利人DC公司赔礼道歉且积极赔偿了DC公司因其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所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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