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实践中,商业秘密权利人可能会因为商业需要与他人合作,在合作使用的过程面临商业秘密风险。例如,不间断向合作对方披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合作企业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风险,合作对方将商业秘密挪作他用的风险等等。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1年下半年期间,原告向荷兰公司销售由其向原告定制的合页2138项目产品和合页2229项目产品。被告是受原告委托在国内加工合页产品的公司之一。2009年8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为国外客户设计研发定制合页(2138)项目产品,其中包括该项目所包含的所有零配件及涉及的一切生产工艺技术要求。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技术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其中的冲压部分,并受原告委托装配其他零配件并最终完成成品;原告对该项目产品包括该项目所包含的所有零配件及涉及的一切生产工艺技术要求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密和专有权协议》,约定:“保密信息”是指提供方向接收方提供的所有技术、商业和财务信息;乙方(即被告)承诺不直接或间接同甲方的潜在或现有客户(包括终端客户)进行业务联系,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模具及生产工艺方法为其他第三方提供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如乙方违反前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及将其所得利润支付给甲方;协议有效期5年。
2012年初,原告在被告工厂偶然发现其在原告委托生产的该项目产品之外,还在大量生产该项目产品。经了解得知,被告已直接接受国外客户的委托生产该项目产品,原告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生产,但被告置之不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和专有权协议》的约定,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被告MS公司立即停止生产未经原告许可生产的合页2229项目产品或合页2138项目产品。 二、被告M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大连誉嵘实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40000元。 三、被告MS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誉嵘实业有限公司公证费25150元,翻译费1620元。 四、驳回原告大连誉嵘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原、被告签订的《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被告违反协议约定,未经原告许可,私自接受原告的客户荷兰公司委托,利用原告提供的生产工艺方法等技术信息生产与《协议》定制的合页2138项目产品相近似的合页2229项目产品,构成违约。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为原告的客户荷兰公司生产并销售合页2229项目产品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案反应出商业秘密合作使用中的风险问题。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合作生产合页2138项目产品和合页2229产品,并签订了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但被告却将掌握的原告的商业秘密挪作他用。除合作项目外,私自提供产品给原告的客户。原告在与对方合作的过程中面临着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总结:作为商业秘密的供方,在与他人合作的过程中应该做好规避风险的措施。明确最初提供的商业秘密的产权;明确合作企业得到新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明确商业秘密在合作过程中管理制度;明确商业秘密的使用范围,可否向对方企业扩散;明确合作企业与第三的关系;在必要的时候由供方控制商业秘密,对方如有泄露,供方可终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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