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对于一个公司的经营业绩、整体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会关系到公司的生死存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商业秘密已引起各生产企业、贸易商家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尤其是对于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高科技企业而言,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合理避开他人的侵权纠缠,是企业持续高速发展的保证。本文就商业秘密的概念及特征、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做一浅析,以供大家参考。 一、商业秘密及其特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3款之规定:“商业秘密是支部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是指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者技艺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诸如:设计图纸、研究成果和研究报告、有关某种产品的普遍有效的图表和计算结果、工艺流程、生产数据、产品配方、公式和方案、操作技巧、制造技术、测试方法等。技术信息作为一种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既可以表现为具有信息载体的技术成果,也可以存在于科技人员的头脑之中,既可以是文件性载体,也可以是实物性载体。经营信息是指一切与企业营销活动有关的具有秘密性质的经营管理方法和与经营管理方法密切相关的信息及情报,诸如:管理方法、管理诀窍、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投标价格、广告宣传、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招投标中等。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 1.该项信息具有秘密性 秘密性是指一项信息没有被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是商业秘密的首要构成条件。这里指的向社会公开,是指向不特定的人员透露。本单位职工因工作需要而掌握的秘密不能认为是向社会公开;其他单位因业务往来了解到有关秘密的,如果双方有约定或者明知该项信息是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其他单位负有保密的责任,该项信息不视为已对外公开;他人窃取商业秘密但该秘密尚未扩散的,不视为该信息已丧失秘密性;权利人使用技术秘密制造的产品公开出售,也不视为该项技术秘密已向社会公开。此外,对于一项完整的信息,如果仅仅被部分公开,则未公开的部分仍然属于商业秘密。 2.该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 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须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一项信息具有商业利益性,不仅仅是指该信息能够立即转化为经济价值,凡是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或可给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信息,都属于具有商业利益性的信息。 3.该项信息具有实用性 所谓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能够被权利人实际使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实用性的概念:一方面,如果一项信息是一种纯粹的理论或不能实现的错误构思,则不能作为商业秘密被保护,是否受其他法律保护,应当根据其他法律处理;另一方面,一项信息具有实用性,并不意味着必须能够直接用于生产经营。如果该项信息能够为权利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间接的、有益的帮助,仍应当认定为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对该项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权利人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保密协议、保密制度等。这是确认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关键因素之一。如果我们对一项信息没有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则将被视为对该信息持一种放任公开、不要求保护的态度,那么,法律也就不会给予保护。此外,在依据信息的属性就可以表明其属于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即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例如,我们在开发一种软件产品时在软件上进行了加密,同时制作了解密软件。这种加密、解密措施自然属于我们的商业秘密,只要控制了解密软件,就等于采取了保密措施,无需再采取其他保密措施。 5.合法性 商业秘密必须通过合法的方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如自己总结研究、合法许可、继承、转让等。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不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美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就有“手脚不干净者不得受保护”这样的原则。 二、商业秘密流失的主要途径 根据实践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商业秘密流失的途径有两大类。 1.企业内因泄密途径 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的比例比较大,据美国一些企业调查,企业泄露商业秘密,30%是企业的在职员工,28%是离退休的员工。企业内部职工泄露商业秘密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人才流动。人才流动是企业内部泄露商业秘密的最广泛的途径。当前社会上发生的商业秘密侵权案,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才流动(俗称跳槽)引起的。掌握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流向与原企业存在业务竞争的单位,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二,兼职工作。一些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外单位兼职工作或从事第二职业,会造成泄露原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牟取私利。一些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员,为了牟取一己之私利,违背基本的道德原则故意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第四,接待参观。有的企业在接待外单位参观时缺乏警惕性或因急于谈判成功,过分热情接待对方,造成商业秘密被泄露;第五,离退休职工被另一个单位聘用。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离退休后,被其他企业和单位聘用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掌握的技术从中牟取私利;第六,发表学术论文。目前通过写文章宣传报道无意间泄露商业秘密的现象比较严重。 2.由于外因被侵犯商业秘密情形 第一,盗窃。所谓盗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地占有他人的商业秘密。作案的可以是单位内部职工,也可以是外部人员,甚至是单位盗窃,作案的手法如窃取图纸、配方, 窃听客户电话, 偷拍图纸等;第二,利诱。利诱是指以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为诱饵,高薪收买竞争企业内部人员跳槽,带走商业秘密,高薪招聘离退休人员获取商业秘密,高薪利诱收买竞争企业内部人员,获取商业秘密;第三,威逼胁迫。胁迫是指给权利人实施精神强制,以损毁其名誉、荣誉、自己及家人生命健康或财产为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第四,欺骗的手段。如以技术合作名义窃走技术秘密或以签订优惠合同为诱饵套取情报;第五,金钱收买、雇用其他人。如向打字小姐买信息、收买破烂王收集竞争企业的工业垃圾、收买破烂王收集竞争企业的废纸收集商业秘密信息;第六,参观活动。如有些企业以技术合作名义参观搜集情报或利用考察和参观机会搜集情报。 商业秘密被员工泄露怎么办?想知道怎么找专业的律师挽回损失,您大可看看下面的文章。 国内顶尖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专家律师团队: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立案、起诉。 邱律师:15915344883,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被侵犯了请联系我们。 我们可帮助您立案起诉、成功维权、减轻损失、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等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商业机密被窃取了怎么办?请看完本文章,对你有帮助。 十个专家律师十个观点?我该听谁的?这些律师真的是所谓的“专家”?有些律所做了几十年民商案件,根本不懂怎么操作商业秘密案件,哪里能找到懂技术的律师? 广东有哪些律所专业处理商业秘密案件?哪些律所懂技术?有成功案例? 请咨询:邱律师;电话(微信号):15915344883 广东长昊凭什么成为专业的知识产权律所? 案例——全胜战绩 资质——20年沉淀 规模——实力雄厚 客户——上市公司 服务——信誉优质 办案——经验丰富 详情请联系:(邱律师159153448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