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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被控侵权人应该怎么调查举证反驳

时间:2016-08-26 18:0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1.权利人的信息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依据商业秘密信息的构成条件进行一一反驳,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调查取证。

第一,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悉,不具有秘密性。可以通过书籍、论文、期刊、媒体等方式寻找信息,可以通过其他早已存在的产品寻找信息,可以通过委托鉴定机构让专家出具是否“非公知性”的鉴定意见证明。因为要找的范围可以很广,因此这方面的调查取证不仅需要敏锐的察觉能力了,还需要人力进行广泛调查取证。

第二,信息不能带来经济利益,不具价值性、实用性。比如证明相关信息还不能正式投入生产无法实际使用,因此不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价值,也不可能为其提升竞争优势。或者证明根本不生产信息有关产品,因此信息于被控侵权人而言是无价值的,获取的必要,获得了也没有价值。

第三,信息没有采取保密措施或保密措施根本不足以保护商业秘密。如信息无标识,无法识别为商业秘密信息,或信息的相关资料放在公众可以轻易获取的地方。

 

2.不存在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根据“接触加相似减合法来源”原则,要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则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第一,权利人所称的接触不存在。有时候尽管有亲属、朋友等认识关系,不代表企业必然使用了这些人际关系,除了近亲属关系,企业并不知道其他关系的存在。有接触可能的人员所任职的工作内容与所称的商业秘密范围无关。当然,要证明“事情不存在的”是一件极其困难的事情。因此取证工作重点放在后两方面。

第二,双方信息不相同、不相似。根据权利人所称的秘密点进行一一比照,也可委托鉴定机构针对相似性进行鉴定分析。权利人的秘密点说的越细致,被控侵权人就需要更有针对性地说明比较,比较的是双方的细心、专注能力。

第三,信息来源合法。如取证信息是经权利人许可使用的;信息是从第三人处善意取得的,被控侵权人无从得知信息来源不合法;信息是被控侵权人自行研发取得,需附上研发过程的证据。

 

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石,因此商业秘密调查取证就是打基础,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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