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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可否作为商业秘密的证据?

时间:2016-05-13 13:58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所谓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可见,QQ聊天记录应当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法定证据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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