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软件著作权、侵犯著作权罪二十年。2018年,该所又添精彩战绩——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深圳市GX公司一度被评为深圳高新技术企业、国内新能源汽车知名品牌,在新能源汽车领域占有重要市场比例,却被老东家HS公司指控侵犯商业秘密罪,控告GX公司负责人王某等五人,并提出了巨额赔偿款两千万元,其中王某等三人被公安刑拘。长昊商业秘密律师团经过不懈的努力,扭转了公司命运,短时间内四人免于起诉(无罪),王某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本案无疑对以后侵犯商业秘密罪审判起到先驱性和颠覆性的影响。2011年至今,长昊律师代理的专利案件100多件,商标案件200多件,著作权案件300多件,商业秘密案件数十起多件,2015年成功代理深圳市南山区首例商业秘密案件撤回起诉、深圳市龙岗区首例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件不起诉。由长昊所代理案件均得到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一致认可与好评。四人无罪一人缓刑的王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拉开了2018年商业秘密战场的序幕。 身陷囹圄,五被告罪责难逃 公安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于2009年5月至2013年7月先后入职HS公司,王某系HS公司新能源汽车电池管理系统软件部负责人其他人员亦在相关软件部门工作。2015年8月犯罪嫌疑人王某从HS公司离职并于2015年10月14日在深圳注册成立深圳市GX公司,王某任法人代表、总经理、股东之一。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人在明知违反HS公司约定和有关保守商业秘密要求的情况下,将HS公司含有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BMS)软件技术文件拷贝后使用并披露给GX公司的技术人员。经调查,截止2017年1月GX公司销售的含有HS公司Boorloader软件的汽车电池管理系统产品金额为3993.79万元。经评估HS公司Bootloader软件源代码显示HS公司投入研发成本61.7万元,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据理力争,为正义全力以赴 以邱戈龙、黄雪芬律师为首的办案团队在接手这个案子之后,开始紧密地筹备办案,经过与家属的多次见面、初步阅卷进行分析、会见王某等前期工作,长昊律师团队认为这个案子存在以下疑点。 该案中王某窃取的事实有其自己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有GX公司技术人员的电脑中的涉案源代码能够证实,但是涉案源代码属于商业秘密的证据存在诸多疑点。熊某某虽然可能存在违法竞业禁止的行为,但该案中没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使用或披露涉案源代码。余某某虽然在HS工作期间修改过涉案源代码,但是其入职时该源代码就已经编写完成,其修的只是部分有问题的源代码,不能证明其对源代码是否完全知悉,更不能证明余某某在GX期间明知或应知是HS源代码而使用或者披露。对于GX给HS造成的损失方面,成本法计算的依据是HS提供的效益说明,其根据并没有公开,无法质证或认定。资产评估报告认定61.7万的研发时间与HS公司提供的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认定。且非公知性鉴定中只是认定7个代码具有同一性,而且GX的行为并不影响HS对该程序的使用。所以,不应将HS公司所有的研发成本都算做损失。 综上,黄雪芬律师通宵达旦准备不起诉意见书补充侦查意见书。皇天不负有心人有心人,案子于2017年9月8日退回补充侦查,退补采纳了黄律师的意见书大部分的意见。本案办案团队此刻内心才松了一口气,因为他们意识到开始掌握了案子的主动权。终于检察院对余某某等四人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宝安区人民法院对王某一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羁押一年之久的王某终于重获自由! 实至名归,术业有专攻 目前,中国司法系统和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以更好地审理每年数以十万计的相关案件、顺应中国新一轮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知识产权审判是跨学科的审判领域,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法学等社会科学的知识,而且还必须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技术领域的知识。可是由于懂商业秘密这个“冷门”的领域专项律师少之又少,也因如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特点导致在审理中,被告方有很大回旋的余地。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秉承公平公正的理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使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具有更大的社会意义,有可能推动行政立法的改革。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针对目前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抗辩的司法实务提出一些建议: 结合本案的证据组织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的办案经验及逻辑,身为知识产权律师应当保持学习的心态,跟办案人员沟通并取得理解,实践在前立法在后,特别是涉及高新科技的案件,其法律保护往往处于盲点或空白状态。律师在面对疑难、新颖案件时,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该勇于尝试,勇于创新,提出观点,通过事实与法律的结合从而促进司法司法建设。创新办案思路、完善法律逻辑,推动司法改革稳步向前。 声明 一、本裁判文书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相关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要求网站下线。 二、本裁判文书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 三、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裁判文书】 更多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技巧请查阅:www.supermecourt.com, 是时候和律师交朋友了:15915344883,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全案例订阅: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