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导读】: 很多商业秘密纠纷的主要争论焦点都是被告究竟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给原告造成损失。而大多数情况下,原被告双方都难以仅靠自己的力量,直接拿出强有力的证据证明该方主张,除非加入了第三方力量。 【基本案情】: 被告张某原是原告G公司处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固定期限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双方定有保密协议,保密协议中明确了G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包括原告的各项会议决定、原告的市场规划和营销策略等。 2015年7月6日,被告张某与原告协商一致后从G公司处离职。双方订立了新的保密协议与竞业条款期限均为三年。 被告W公司是被告张某与两个朋友于2015年4月24日共同出资设立的,主营业务与G公司相同。L公司原是G公司的客户之一,后其经营者周某通过网络找到W公司,并与W公司产生了交易。周说明,其之所以不用原告的产品,是因为原告的售后服务不完备,综合考察了产品质量,服务,价格等因素后,决定用的被告。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G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G公司承担。 【律师解析】: 大多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诉讼的争论焦点一般不外乎如下几点: 1、 本案所涉及的信息是否能被认定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2、 被告是否实施了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3、 若第二点符合了,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有多大: 4、 被告因此要承担怎么样的责任。 其中第一点最为重要,其他则次之。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原被告双方的争论焦点避开了上述的第一、第二与第三点。 从上述基本案情中可以看出,本案与其他相类似的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相比,有一个显著的区别:原告与被告之间庭审中出现了L公司。本案中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因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而造成其流失了L公司客户的损失,但L公司经营者周某出庭证明是因为原告产品质量问题未与原告合作,自愿选择与被告公司合作。本案系L公司自主选择与被告缔结合同,并非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经营秘密的行为导致原告客户流失。而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举证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经营秘密的行为(这本就是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原告的诉讼请求最终没有被法院支持。 被告之所以在本案中获得全胜的决定性关键就是L公司的加入,正是由于其经营者周某的证言直接证明了被告从未主动实施过利用在原告处任职是所获取的信息去侵害原告的利益,从而就本案而言根本无需经历认定本案所涉的原告G公司的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一过程,进而也无需讨论损失问题与相关的责任问题。但如果本案中没有L公司的加入,那又将是另一番光景了。 可见,如果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能够维持好与客户的关系,在本案此种情况下,能够使相关客户愿意挺身而出,出庭作证,其发挥的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维权与辩护,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积累了丰厚的经验与技巧,从而创立了不少经典的商业秘密案例。欢迎查看【商业秘密侵权判决书】、【商业秘密专项服务】、【商业秘密侵权办案流程】 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技巧欢迎访问:www.supermecourt.com。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更多精彩案例点击查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