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技术总监跳槽被诉侵犯商业秘密,终辩护成功无罪释放!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若是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则意味着被告已经基本失去了自由之身。而这时候律师的价值将会体现出来。本文从商业秘密律师团队近期亲办的赖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获释案件来与大家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
赖某鹏原系XZ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Z公司”)的技术副总,因与XZ公司产生劳资纠纷而于2014年3月离职。而后,赖某鹏应聘入XL公司任职,然而,刚任职几天就被老东家警告:不可以在同行业做事,否则就去告赖某鹏。虽然离职时原公司并未与其签订相关竞业限制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竞业限制费用,但基于情面,赖某鹏还是顺从了老东家意愿离开了XL公司。
XZ公司和XL公司,同为该市从事液晶显示领域的知名公司。XZ公司拥有生产扩散板的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XL公司基于业务拓展需要于2013年开始从事扩散板的自制研发过程,经过立项、研发、调试,最终于2014年4月成功生产出光扩散板。 XZ公司以:赖某鹏披露XZ公司扩散板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给XL公司,并帮助XL公司生产扩散板,给其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 【裁判结果】 该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并延长审理期限的情况下,历时18个月,于2015年11月13最终以被告人赖某鹏无罪而告终。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结合本案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情况,专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长昊陈键城律师认为:诉讼过程中,指控的内容应当明确,广泛撒网、不分主次、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未必可行! 对于本案指控,内容非常不明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分别是秘点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的损失金额。 (1)在秘点方面,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并未明确具体的秘点是什么,笼统地认为指控的秘点为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及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三个方面。但对于这三个方面的秘点,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只提供了一份证明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的非公知性鉴定,其他方面的秘点并未提供非公知性鉴定。 长昊律师认为:在认定商业秘密侵权时,除了证明相关信息具备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外,还需要同一性鉴定,以认定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秘密信息与侵权人所使用的信息相同或者实质相同,如果欠缺同一性鉴定,则不能认定相关商业秘密被侵犯。本案要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上述商业秘密,需要对上述商业秘密进行同一性鉴定,但被害单位并未对光学母粒的制造工艺、光扩散板生产工艺、扩散板板材的内应力消除工艺技术并未进行同一性鉴定,因此不能认定赖某鹏涉嫌侵犯XZ公司相关商业秘密。 (2)在损失金额上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被害单位以及公诉机关在刑事程序的各个阶段先后提交了4份金额完全不同、差异巨大的损失评估报告,在庭审中问及公诉人以哪份损失评估报告的金额来指控时,公诉人并未给出明确的回答,均作为指控金额,具体侵权金额由法院来认定。显然没有尽到证明责任。 综合以上两个方面,长昊律师认为,案件指控的内容必须明确,千万不要“一锅端”到法庭上,让法庭来决定。这样不仅不能明确具体的指控内容,增加法庭审理难度,而且提出多个指控内容,却没有相应的证据支持,最终也不能被法院采信,徒劳无益! 最后,再次感谢人民法院的庄乐波、叶毓秀、刘冠三位大法官,不为舆论所干扰、不惧恶语相威胁,以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精神,明察秋毫、秉公执法,还原案件事实,让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俨然彰显了优秀审判人员的本色,值得每一位法律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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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戈龙律师,著名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权威。专业资深,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常胜将军。十佳律师专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拥有丰富经验的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律师团,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中中申请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无罪辩护,精准突破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每一个痛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