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怀疑,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辩护策略
导读:众所周知,刑事案件是与国家公权力的对抗,若是案件一旦进入刑事程序,则意味着被告已经基本失去了自由之身。而这时候律师的价值将会体现出来。本文从长昊律师事务所近期亲办的赖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获释案件来与大家分享一些办案心得。
【基本案情】
控告单位鑫某公司报案称,其拥有生产光扩散板的生产技术,该生产技术于2014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发明专利,并获得了发明专利证书,因此鑫某公司认为在2014年05月22日前光扩散板的生产技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被告赖某曾担任鑫某公司技术副总,并掌握了上述商业秘密;为了谋取私利,赖某主动找到王某,以提供鑫某公司生产配方和生产技术为由,介绍王某和轩某公司合作生产扩散板,并收取介绍费用。
与此同时,鑫某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一系列相关证据,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赖某已经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赖某被羁押。同时,公安机关查封了轩某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
【法律指引】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是否达到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以下两个因素:一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二是被告人是否有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三是权利人的损失是否达到“重大”标准,即被告人是否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旦被告罪名成立,被告将至少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案件疑点】 律师的职责就是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是长昊律师事务所成立二十年来所坚守的原则,也是我们对当事人的交待。 其实接受本案委托对我们来说是一大考验,这是东莞首例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可想而知,东莞的公检法对本案的重视程度以及不容有失的决心。可是困难不是我们放弃的理由,在听取了被告人家属的陈述并仔细审阅本案的案卷材料后,我们认为本案存在如下疑点,并认为本案的被告人很有可能是被冤枉的。 一、案涉光扩散板的技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符合商业秘密构成要件。 技术或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需符合秘密性、实用性、价值性及采取保密措施四点。本案的情形是虽然鑫某公司委托鉴定公司出具了“非公知性”鉴定报告(即秘密性),但该鉴定报告是存在瑕疵的,首先该鉴定报告是鑫某公司单方委托的,鉴定结果难免缺乏公允性;其次鉴定报告查新范围过小,没有覆盖足够大的范围,就可能导致明明已经公知的信息排除在检索的范围,错误地认定为非公知信息。 二、鑫某公司并没有与赖某签订保密协议,因此赖某不存在保密义务。 虽然鑫某公司在报案时一直声称赖某与鑫某公司的关联公司超某公司签订相关保密协议,负有保密义务,但长昊律师认为,鑫某公司与超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因此应当认定赖某不负有保守鑫某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轩某公司所使用的生产光扩散板的技术有没有其他的合法来源 经过长昊律师团队实地考察,发现扩散板的生产配方是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合法获取的。光扩散板行业内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客户要做什么产品会提供样品,样品经过公司一测量就可以知道产品的含量,或者到销售原料的地方,把样品给别人,原料供应商很快就可以配好提供,不存在难度。另外,在市场上有很多光扩散板生产企业,这些企业都拥有制作光学母粒的配方,由此可以推知,轩某公司完全有可能从其他途径获取到光扩散板的生产配方。 【办案心得】 经过长期的实战,长昊律师团队已经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办案风格,即“重证据”原则,我们的原则是不仅仅要发现问题,更重要的是找到支撑我们观点的证据。 一、是固定书面证据。 我们经过市场调查发现市面上生产扩散板的企业有很多,而且整个扩散板行业内是不存在什么特别的配方,但若是仅仅向法院陈述这一事实,必定缺乏说服力;在该怎么样固定证据这方面,长昊律师充分表现了一个知识产权尖端律所该有的专业素养。 首先根据市面的情况,筛选出一批有实力的企业作为参考,我们用公证保全的方式向这些企业购买扩散板产品;之后,我们委托鉴定公司对轩某公司的扩散板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显示轩某公司的光扩散板产品的成分和这些企业的扩散板成分相同。这一有利的鉴定结果无疑给我们的工作增添了更多的信心。 二、是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这是长昊律师惯用的法律策略,即尊重专业,尊重事实。在专家证人对本案的事实提出疑惑时,法官作为中立裁判者,一定会在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权利人主张。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主张,认定轩某公司的扩散板有其他合法来源的可能性,而鑫某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轩某公司使用了鑫某公司的扩散板成分,所以不能证明被告人侵犯了鑫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被告人罪名不成立。 面对商业秘密侵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商业秘密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