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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实例:公司未支付保密费保密条款是否

时间:2018-12-14 15:45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多的公司意识到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一般都会与能接触或掌握、使用商业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专有岗位的技术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但是若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保密条款有效吗?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宋某2008年11月到MH公司从事技术研发岗位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2009年7月至2013年5月MH公司研发团队对“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项目进行研发,宋某是该研发团队成员,工作期间宋某私自复制了一份该“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的电子版并存放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中。2013年8月宋某从通辽MH公司辞职。
        2013年10月16日,宋某以网名“梅花”在互联网“发酵人论坛”上发帖公布“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经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MH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在2013年10月16日之前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系MH公司的商业秘密,宋某在互联网上所披露的“色氨酸提取技术方案”与MH公司的“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中记载的相关信息实质上相同。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梅花MH公司的“色氨酸生产技术开发”项目研发成本为人民币16897060.21元。 庭审中被告辩称,MH公司未支付保密费用,MH公司与自己签订的保密协议并不生效。
 
【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本案中,MH公司与宋某签订的保密协议明确约定了相关的保密条款,该保密协议并没有支付保密费用的约定,被告人宋某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了MH公司“色氨酸提取工艺试生产总结”这一商业秘密并在互联网上予以披露,导致MH公司投入一千六百多万元研发资金的这一研发成果进入公众领域,从而使该商业秘密失去了应有的商业价值,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宋某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认为: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是约定保密条款是公司为自己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的一种方式。支付保密费用不是保密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若员工以未支付保密费用为由,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样构成犯罪,需要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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