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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认定标准

时间:2019-01-22 15:09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反向工程的认定标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法律通过明确的规定限制和惩罚侵害行为,给予商业秘密优先专有的保护。那么对于反向工程,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持什么态度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通过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进行简述。
 
【基本案情】
 
       被告人齐某某为向某某公司求职,违反与某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在某洗衣机公司办公室内使用个人邮箱发送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数据等信息的《个人简历》;

       被告人张某乙将工作中获取的某钣金冲压件和注塑件定价信息编辑成123.xls和456.xls两个文件发送至被告人齐某某邮箱;

       被告人张某甲前往某某有限公司应聘与被告人齐某某见面时,被告人齐某某向其索要供应商信息。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与某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盗用他人权限登陆某集团系统下载并整理了供应商信息等资料,将上述信息发送至被告人齐某某邮箱;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与某集团签定的保密协议,将自己掌握的信息及从他人处骗取的信息整理后,使用个人邮箱向被告人齐某某发送某洗衣机壳表面无磷成膜实施方案、某工装所及电子塑胶公司通讯录、某洗衣机3周的生产计划、3个型号某洗衣机的材料清单等信息。

       综上,被告人齐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372.44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579.81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228.96万元;被告人张某乙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人民币129.04万元。
 
【裁判结果】

       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免予刑事处罚

       随案移送电脑主机1台、硬盘1个、光盘6张,存案备查。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反向工程作为一个法律术语,是侵犯商业秘密权的合法抗辩理由,在商业秘密法中发挥着衡平商业秘密权人与公众权益的重要作用。反向工程从其出现的那天起就一直是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方法,也是最主要的途径。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权人对秘密信息没有排他的占有或使用的权利,只有错误获得、使用或揭露商业秘密才属于侵权,但是违背双方协议或者欺诈而得到的秘密同样也属非法”。正因为如此,法律上认可和支持反向工程实施人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商业秘密,除非产品已经得到专利保护。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认为:本案中,上述被告人均以日产能数据、节拍数据等信息及无磷成膜技术早已公开,不构成商业秘密以及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材料清单(BOM清单)可以通过反向工程获得,不构成商业秘密进行抗辩。但在法院不予认可其主张,其理由根据《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知悉他人的商业秘密后,又以反向工程为由主张获取行为合法的,不予支持。”我国关于反向工程的法律向来比较欠缺,只在2007年正式实施了《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不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权。由此可见,我国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反向工程是持肯定态度的。国外法律对于反向工程的意见也是与我国一致的。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规定,通过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属于正当手段,但是已知的产品必须是从公开渠道以正当和诚实方式获得。可见美国对于反向工程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的,只是规定了相应的前提。同样,英国国会法律委员会关于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草案第二节第二条也有关于反向工程合法性的论述:“可从公共领域中分离的信息,仅当这种分离需要重要劳动、技术或资金投入时,方才不处于公共领域”。这句话也向我们表达了对反向工程合法性的认可。因此,如同上诉案例之中,法院对于被告抗辩的事由不予认可,其并非投入劳动、技术或资金去反向研究学习涉案技术数据信息同时被告在获取涉案商业秘密并非以正当和诚实方式获得,法院最终认为被告等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这也印证了不费力气的反向工程,属于破坏商业秘密。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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