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旗下天玑商业秘密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14929434
当前位置: 首页 > 指导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停止侵权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读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侵权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把控风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高效追责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停止侵权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刑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撤回起诉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更多精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读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侵权行为

时间:2019-01-22 17:13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解读商业秘密不正当获取侵权行为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该行为是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业秘密之人,将该商业秘密予以披露或进行使用的行为,其是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中典型的一种,各国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中对此均有所涉及。如何理解该条例,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解读其中所包含商业秘密相关概念。
 
【基本案情】
 
       潘学江参与了陀曼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项目的研发工作。2009年1月31日,陀曼公司的“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被登记为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陀曼公司对于该项目的技术图纸采取了在电脑USB接口贴上封条等保密措施。潘学江在陀曼公司工作期间,即通过网络将其技术图纸发送到自己邮箱。随后,潘学江向陀曼公司提出离职,陀曼公司与潘学江签订《保密义务、著作权及技术成果权归属权承诺书》。

       2009年7月3日,潘学江与航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一份,潘学江在航天公司任职期间,将从陀曼公司处获取技术图纸用于航天公司相关机床图纸的设计,仅对图纸上的公司名称和图号略作变动即交航天公司使用,航天公司未就该项目投入任何研发经费。后航天公司将上述图纸交外加工单位生产相关机床产品,并复制陀曼公司宣传册中的产品照片制作了航天公司的宣传册。陀曼公司认为航天公司和潘学江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故请求法院判令航天公司和潘学江停止对陀曼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

       一、潘学江、航天公司立即停止对陀曼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二、潘学江、航天公司销毁其持有的陀曼公司“轴承套圈车削自动线”技术图纸并删除拷贝的电子图纸文档资料;

       三、潘学江、航天公司连带赔偿陀曼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黄雪芬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律师认为在本案中,航天公司主要生产轴承自动线数控机床,其应当知晓设计较为复杂,需投入较多劳力、时间和资金才能完成。但其仅招聘潘学江一人作为技术人员且在极短的时间内即完成了项目图纸的设计,该项目图纸的设计过程明显与一般常理不符,故航天公司应当知晓潘学江提供的设计图纸并非其独立设计完成,因此,航天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且在其他证据事实面前,均证实航天公司侵犯陀曼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观恶意明显。最终在审理过程中,航天公司其属于善意第三人不构成侵权的抗辩,法院依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认定航天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陀曼公司的商业秘密,其与潘学江的行为系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的相关商业秘密侵权概念,就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简述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相关概念:


       披露是指行为人在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允许的前提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商业秘密后向他人或社会公开的行为。依据公开范围的大小不同,披露行为可分为向有限范围的披露和向社会范围的披露两种。有限范围披露是指将商业秘密告知给特定的群体对象,如行业中相关领域人员、竞争公司等等。该行为使商业秘密为一定范围的人非法知悉和占有,致使商业秘密在该范围内因不再具有秘密性,而导致权利人企业商业价值、竞争优势的丧失。不论获知的特定范围的群体对象是否向其他范围内的人公开商业秘密,都不影响该披露行为所构成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向社会范围披露则是指行为人将其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商业秘密向全社会范围,即不特定的人公开。如在公开场所披露商业秘密,或是通过媒体报道、网络发布等形式将商业秘密向社会公开传播。这种公开的目的和后果更为直接和严重,将导致商业秘密在短时间内外泄,造成享有人竞争优势的彻底丧失。

       使用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加以运用,获得经济利益的行为,可以发生在产品及服务在生产、流通、销售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之中。在实际中,如使用该商业秘密改进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发展新的客户群,改进产销策略、管理模式等。

       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则是指行为人将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使他人从中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许可他人使用可以是有偿的,如行为人冒充商业秘密的享有人与他人签订特许协议,从中收取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也可以是无偿的,如基于亲属、合作、遗赠关系等,或出于其它非法目,免费将商业秘密提供给他人使用等。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侵犯商业秘密罪全国知名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分隔线----------------------------
亲办案例 专项服务 判决文书 流程图解 办案动态 律师列表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