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卫某、李某等侵犯商业秘密案
导读: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故只有在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时,才会被法律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般而言,侵权行为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即可被认定为“重大损失”。 商业秘密诉讼三部曲,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是否侵权?如何确定损失数额。商业秘密的确认可以通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侵权的确定需要法官裁量和相关法律条文相结合。邱戈龙律师通过此案为大家解析,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怎样确定损失数额? 【案件经过】 三被告陈某、卫某、李某都曾是原告机电公司的研究人员都有条件解除,知悉涉案商业秘密。三被告在提出辞职未获批准的情况下自行离职,陈某出资成立了被告四天地公司,卫某、李某任工程师。三人使用涉案商业秘密生产出于与原告公司同类产品,随后原告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涉案技术信息属于非公知领域,确认为商业秘密。且因三人都曾在原告公司工作过,且有条件接触到涉案技术信息,法官推定三被告都曾经接触过涉案技术信息。 【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1月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对于能够证明侵权产品数量或因侵权行为导致的权利人产品销售减少数量的,尽可能通过确定合理利润率来计算赔偿额,本案的法官就是根据商业秘密在产品中的“比重”确定赔偿数额。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在市场环境下,原告损失或者被告获利并非全由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成果创新程度、推广宣传力度、售后服务质量、商业信誉度、产品更新频率等都可能是原告损失的因素。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售出数量50台,每台盈利10万计算,要求被告赔偿500万。由于双方当事人都未能提供从财务核算的角度计算每台产品净利润的具体和准确的数据,因此不能确定每台混凝土泵的净利润。法院在最后采用法定赔偿额方式来酌定赔偿数额为35万元,主要以下依据:1、被告侵权主观恶性较大;2、侵权持续时间较长,范围较广;3、行业的毛利润较高,推定被告可能获得的利益较大;4、侵权部分较为关键。综上所述,应在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50万的一般上取舍。 法律实务中,使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比例在80%以上,是针对损失数额和侵权获利认定难而制定的特殊赔偿规则。优点在于减轻了权利人的举证难度 ,通过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方式拓宽救济渠道,加大对权利人的救济力度。缺点是法律或者司法解释对于法定赔偿的酌定因素规定相对抽象,仅仅是给出了一些指引性条款,给法官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空间同时带了实际操作难度增加,确定赔偿数额的任意性因素增加等问题,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是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团队,专注于商业秘密侵权调查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风险预防】、【诊断报告】等法律后盾、【立案代理】、【刑事报案】等商业秘密纠纷事后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