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客户名单维权应举证深度信息 导读: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前提便是确认是否存在商业秘密。而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经营信息,在诉讼审理中应当进一步举证其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而本案中原告举证被告利用其客户信息却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且看原告如何证明。 【案件经过】 MH公司注册成立于2011年4月2日,其经营范围包括代理记账、企业管理咨询、办公用品及耗材的销售、国内贸易等。2010年11月1日余某某入职MH公司,2012年6月MH公司、余某某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余某某的工作岗位为会计。2013年6月7日离职。 余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市佳联合企业代理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21日,其经营范围包括企业登记代理服务、代理记账、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品牌策划、企业形象策划等。 MH公司在起诉状中既主张侵权责任也主张违约责任,经法院当庭释明,其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案由为侵犯商业秘密纠纷,要求余某某承担侵犯商业秘密的侵权责任。庭审中,MH公司明确其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为客户资源、报价、服务内容、经营方式等。为此MH公司提交了2013年5月财务部会计顾问业绩月报表,记载有47家公司名称、签约金额、收款金额、报税、做账等情况,用于证明MH公司每月向余某某发放的工资系按余某某服务的MH公司客户中提成。MH公司提交了其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余某某的通话录音光盘,用于证明余某某存在侵权及涉密行为,但余某某未予以认可。 【裁判结果】 驳回MH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点评】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陈键城律师认为:本案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MH公司主张余某某侵犯其商业秘密,应当对其主张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举证。MH公司当庭确认的商业秘密点为客户资源、报价、服务内容、经营方式等。关于服务内容、经营方式,MH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内容和载体。至于客户资源、报价,MH公司提供了一份记载47家公司名称、签约金额的单月财务部会计顾问业绩月报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这说明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不仅包括客户名称,还应当包括其他深度信息,如联系方式、交易习惯、价格策略及交易中客户的一些特殊需求等。MH公司提交的单月财务部会计顾问业绩月报表,并不能证明该表上所列的客户系与MH公司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MH公司也未提交相应客户的深度信息及其与相应客户的其他交易资料予以佐证,故不足以认定为商业秘密。而且,即便余某某存在与上述名单中的三家客户有业务往来,亦不足以证明余某某侵犯MH公司上述客户信息。由此,法院最终驳回MH公司指控余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的诉请。 面对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证据是关键,证据深度在法院认定中也是举足轻重,不可忽视。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您可以选择【商业秘密诉讼与辩护】、【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进行代理诉讼与辩护的法律服务,对企业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将司法诉讼对企业形象以及企业日常生产的消极影响降至最低。 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辩护律师,免费提供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方案,多对一专业方案定制。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善于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申请取保候审、申请不逮捕、申请不起诉、无罪辩护等,专业高效,口碑极好,高效可靠,行业权威,侵犯商业秘密罪胜诉率遥遥领先。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立足深圳,辐射全国,数百起全国性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例,擅长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专长于打造完整扎实的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