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商业秘密
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进行研究和探讨,必然要先对其侵犯对象——商业秘密进行清楚的界定。这里除了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外,还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是商业秘密的特征;其二是商业秘密的范围。 一、 商业秘密的定义 TRIPS 协议的第 39 条将商业秘密规定为“未披露的信息”。将商业秘密具体规定为三个条件: (1)属于一定意义上的秘密,即该信息并非通常从事有关该信息工作之领域的人普遍了解或容易获得的; (2)因属于秘密而具有价值; (3)为了保密,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已经根据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 对商业秘密的定义一般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仅指为了工业生产的目的、用于实际生产的工业技术和科学知识,如设计图纸、加工流程、关键公式、制作配方、所得测量数据等;而广义的商业秘密是指既包括工业领域,还包括企业管理和商业活动等方面所形成的商业秘密,如客户名单、管理原则、招投标标底等方面的秘密信息。 从现代社会发展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客观要求来看,采用商业秘密的广义定义能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的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秩序。 现行刑法借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定义,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对商业秘密的这一概括,可知其中包括特征和范围两个方面。 二、 商业秘密的特征 由定义可看出,商业秘密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不为公众所熟悉,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才能知悉,即具有秘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能使权利人获得财产的增加或成本的减少等收益,即具有价值性;(3)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应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即具有实用性; (4)权利人除主观上认为该信息具有秘密性外,还对该商业秘密采取了客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即具有管理性。 三、 商业秘密的范围 根据《刑法》第 219 条的规定,企业的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 企业经营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商业秘密,如经营计划、销售方案、管理程序、货源情报、供求状况、招投标标书内容等信息和资料。 企业技术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企业在生产和制造的过程中与产品技术相关的秘密信息。如设计方法、计算机程序、产品的具体配方、工艺流程、制作方法等信息和技术。 四、 违法的商业秘密和不正当的商业秘密不受保护 违法的商业秘密可分为两种情况: (1)商业秘密本身的内容是违法的; (2)商业秘密本身的内容不违法,但将其加以利用时违法。违法的商业秘密一般仍符合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但由于其违反法律规定,无论是哪一种情况,我国法律都不加以保护。因此,在处理商业秘密的案件时,首先要弄清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属于合法的商业秘密。 不正当的商业秘密是指该秘密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概念和特征,其内容和利用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但这种商业秘密是不道德的,即所谓的“丑闻性商业秘密”。这种商业秘密也不受法律保护,原因在于不正当的商业秘密可视为不正当行为的一部分,因此法律不予保护。 侵犯商业秘密罪全国知名辩护律师团——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团,10年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服务经验,深圳最早的专业化律师团队,数百起侵犯商业秘密罪总案件处理经验,侵犯商业秘密罪经侦立案、侵犯商业秘密罪证据调查、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鉴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司法审计、商业秘密罪辩护等。专注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一条龙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