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旗下天玑商业秘密律师网!
咨询电话:13714929434
当前位置: 首页 > 指导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高效追责案例 >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维权,商业秘密证人固然在重要,举
侵犯商业秘密罪无罪辩护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把控风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高效追责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停止侵权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降低刑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撤回起诉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起诉决定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更多精彩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商业秘密维权,商业秘密证人固然在重要,举

时间:2018-12-14 11:11 作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
导读: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明K公司虽然证明了其拥有的八家客户名单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条件,但顺J公司最终被法院驳回起诉,且看原因。
 
【基本案情】
 
       明K公司一审诉称,钱某琴原是我公司销售部副经理,主要负责我公司对外销售客户的联络、维护、合同谈判与签订工作。钱某琴于2005年9月以其亲属名义投资设立顺J公司,生产销售与我公司相同的产品,将我公司的大量国外客户带至顺J公司,造成我公司大量客户流失、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一、钱某琴、顺J公司共同赔偿明K公司经济损失1585660元和合理费用8800元;二、钱某琴、顺J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驳回明K公司的诉讼请求。


  
【广东长昊律师心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明K公司虽然证明了其拥有的八家客户名单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构成的法定条件,但对于顺J公司与上述客户交易的事实及钱某琴和顺J公司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 顺J公司在诉讼中自认其与英国顺J国际公司、英国顺J安踏公司、台湾中凡实业有限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及葡萄牙STEP公司进行过玻璃钢格栅等玻璃纤维制品的买卖,可免除明K公司对顺J公司与这些客户发生交易事实的举证责任,但明K公司对顺J公司利用这些客户信息的不正当性仍应负举证责任。对此,明K公司没有提供相应证据。 顺J公司在自认与上述客户发生交易的同时,也证明了英国顺J安踏公司和英国顺J国际公司是其实际的投资人。因此,其与这两家公司的交易是公司与其投资人之间的交易,其掌握投资人的信息具有正当性。顺J公司还证明了其与葡萄牙STEP公司的业务来自于其投资人英国顺J国际公司的业务分配,也应当认定顺J公司与葡萄牙STEP公司的交易信息同样具有合法来源。
       对于顺J公司掌握的台湾中凡实业有限公司和日本U-系统公司的信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开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本案中,钱某琴在离开明K公司时已和明K公司共同明确告知了包括台湾中凡实业有限公司和日本U-系统公司在内的钱某琴联系的客户其离职的事实,并正式通知了明K公司新业务联系人的联系信息。本案中,台湾中凡实业公司及日本U-系统公司早已清楚钱某琴已离开明K公司,但仍出具声明,表明其自愿选择与顺J公司进行交易。因此,即使明K公司能够证明有关这两家公司的信息是钱某琴披露给顺J公司,也可以认定这两家公司是基于对钱某琴的信任而选择与钱某琴有联系的企业进行交易,钱某琴并没有利用其原有身份接洽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钱某琴和顺J公司没有采取不正当手段。

       综上,法院认为,明K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顺J公司与其所主张的九个国外客户发生交易的事实。虽然通过顺J公司的自认,能够确认顺J公司与其中的英国顺J安踏公司、英国顺J国际公司、台湾中凡实业有限公司、日本U-系统公司、葡萄牙STEP公司发生过业务往来,但明K公司又不能证明顺J公司与上述客户发生过相同产品的交易,也不能证明钱某琴向顺J公司披露了上述客户信息。相反,顺J公司能够证明其与上述客户发生交易的正当性。结合钱某琴在离开明K公司时与明K公司共同向其经办的所有客户发出离职通知并告知新的联系人的重要事实,因此不能认定钱某琴和顺J公司实施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侵害明K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明K公司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面对侵犯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保护,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
商业秘密司法鉴定】、【商业秘密损失评估】等事后商业秘密高效追责。及时打击商业秘密犯罪,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让企业高枕无忧。

 想了解更多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辩护技巧欢迎访问:www.supermecourt.com。

 你也可以直接联系专业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律师邱戈龙:15915344883。

更多精彩案例点击查阅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唯一官网:www.supermecourt.com

 
  
商业秘密律师咨询
------分隔线----------------------------
亲办案例 专项服务 判决文书 流程图解 办案动态 律师列表 联系我们 返回顶部